案由:
面对我国严重的生态危机,十八大提出了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而自然保护地是捍卫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最重要手段,事关13亿中国人民的基本福祉,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正处于最佳时机:
时机一:十年酝酿。自2004年开始起草第一版《自然保护地法》草案以来,先后更名为《自然保护区域法》和《自然遗产保护法》,《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被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但由于这部草案在范围覆盖、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上仍需做出重大改进、完善才能实现保护目标,因而未能在2012年通过全国人大立法。2012年年初,来自生态保护、法律、管理、政策研究、基层保护地管理单位、公民社会建设等不同领域的人士,在过去近十年的理论探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在“捍卫我国生态安全底线”的目标指引下,共同研究完成了《自然保护地法》(草案专家建议稿) 等一系列成果,这不仅寄托着社会各界为国家大计贡献力量的殷切希望,也是创新型社会管理的一次具有特别重要现实意义的尝试。
时机二:迫切需求。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地正在遭受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加上分布格局不合理,很多重要区域没有建立足够的自然保护地,致使我国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衰退,环境自净力降低,水资源匮乏,沙尘暴、沙漠化、石砾化、雾霾、泥石流、极端气候现象等自然灾害日益频繁,因为生态导致的GDP损失每年数以亿计,严重违背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原有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条例无法适应新阶段的保护与监管需求,社会各界一致要求尽快推出自然保护相关法律来保障我国最基本的生态安全底线。
案据:
1.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建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和水源保护地等在内的自然保护地8000处以上。虽然其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但西部和北部数量少面积大,东部数量多、面积小而分散,不能有效地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例如,我国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地覆盖率大部分不足5%,这是2013年1月份该区域大规模爆发雾霾天气的重要成因之一。
2.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分属十几个部门,主要涉及国家林业局、环保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等。各部门条块分割、行政壁垒森严的现象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及共享机制,无法从行政角度制定统一的保护规划并实施有效管理。现行依靠为数不多的《条例》或管理办法进行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基层政府保护积极性低,保护地管理机构责任心不强,违法成本低,保护地极易遭受破坏。
3.单一的“严格保护”策略亟需改变。根据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严格程度和主要利用方式,对其进行分类、分区,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
4.保护经费短缺和人事权大部分在地方,导致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经常受制于地方发展需求,无法贯彻国家的保护政策。同时,由于缺乏执法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无法有效控制辖区内的违法活动。
5.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不分,信息不透明,民间监督力量缺失等,导致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评估和奖惩。
6.自然保护工作本身将可以创造约20万人的就业机会 ,同时通过增强当地社区自我管理能力,限制垄断经营,还可为当地居民(大部分为贫困地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助力当地社区“收入倍增计划”,实现“以人为本”、“共同富裕”。通过配套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都兼顾效率和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
建议:
但这些机会和制度,必需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惠益国家、民生和社稷。我们强烈建议将《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全国人大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充分听取保护地社区、学术界、企业以及政府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捍卫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目标,尽快制定并颁布一部具有我国特色和科学有效的《自然保护地法》。科学规划我国自然保护地,有效理顺各种关系,统领协调各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确保我国自然保护地得到真正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得到保障,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全面发展,我中华民族千秋万代生态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安全永续。
建议《自然保护地法》应重点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地位,以开放的形式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纳入到一个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科学分类,实现统一规划,建立起有效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网络,实现国家整体自然保护目标。
2.将自然保护地管理权、监督权和评估权分开,保障这些权力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3.加强科学独立评估,增加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的自然保护地管理、监督和评估机制。
4.保障自然保护经费和人员的长效稳定投入。
5.保障社区在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发展中的主力军地位,保障社区的合法权益。
6.有效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普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