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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哪些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0-12-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分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类情况:
  1、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  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1)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常委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  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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