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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是多少?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0-11-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可由本级人大依法在选举办法中加以规定。
  如果提名候选人数符合所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举。如果提名数超过差额幅度的上限,则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举中,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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