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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哪些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0-11-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即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4、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5、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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