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实践:
1、直接选举中,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阶段,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之内,将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应在10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间接选举中,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日。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差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应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差额比例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须先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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