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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这里起步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功绩

刘政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4-02-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次全会在作出把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着重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从此,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是从何时迈出第一步的呢?当属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七个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在健全法制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经历了重大挫折后走上逐步发展完善的道路。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对于人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它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哪里?有的时候比较明确,有的时候则不那么明确。是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从而也为人大工作确定了根本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认为,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反复考虑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他说:“林彪、四人帮从反面给了我们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他向全党和全国人民保证:“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正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总结人大工作的历史经验教训,大家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政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和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从而,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把自己的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来。这就为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新时期的人大工作,首先是从立法方面打开局面的。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任命彭真为主任,胡乔木等10人为副主任,委员69人。这是一个集中了全国法律方面和其他方面杰出人才的得力机构。在彭真主持下,经过三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提出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6月26日,彭真向大会作了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于7月1日通过了上述七个法律。同时,大会还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这就使新制定的选举法和三个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在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这样多的法律,是前所未有的。它是全国人民盼望很久的大事;同时也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法治的道路。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从50年代就开始起草,1957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63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主席原则审阅过。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作了补充和修改。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前的多次修正稿的基础上修订的。邓小平评价说:“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也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但中央已作出了对外开放的决策。邓小平提出,我们的方针是大量吸收、引进西方先进技术,甚至资金。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办法,也可以搞合营。因而,这部法律虽然规定得非常原则,但它表明了中国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决心。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放心了。随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这对于大量吸引外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起了重要的作用。
        新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总结1953年以来的经验,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对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组织作了一些重要的改革。主要是:(一)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过去,乡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现在县级人大代表也实行直接选举。这样,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扩大直选范围,无疑是民主的一个进步。(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在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或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和民主协商,直至必要时举行预选,决定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同时,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时,也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57年就提出过这个方案,但一直没有得到实现。这次修改宪法和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终于使这个方案得以落实。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四)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就扩大了地方的权力,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现代化建设。从上可以看出,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这两部法律,在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54年制订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对检察院组织法则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确定了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这对于完善国家的审判、检察体制,加强它们的工作,也有重要意义。
        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这是总结历史的经验得出的结论。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翻开了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光辉一页。
        (作者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人大》2002年第17期    2002年9月10日出版
        中国人大网2004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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