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3年10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4-01-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1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一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建议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对格式条款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出,有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作为提供商品、服务的条件,或者以拒绝提供商品、服务,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不合理的条件,建议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对无理由退货制度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第五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或者经消费者确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这一条规定移至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之后。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一是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修改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单作一款。二是增加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外,将上述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商品和服务。有的常委委员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试验结果,是消费者组织提供消费信息、引导消费的一项重要公益服务,草案对此宜作出适当区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五、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关先行赔付的实际做法已优于草案的要求,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良性规则,引导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六、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虚假广告和违法药品广告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还应对以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规定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禁止药品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做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概不允许药品做广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慎重研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一是建议增加规定以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二是考虑到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广告已有具体规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建议删去本条中有关药品广告的规定。

    七、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情形。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建议规定经营者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的行政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四项增加规定“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形。

    八、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删去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九、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的修改决定施行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有的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修改决定通过后,需要广泛深入宣传,制定或者修改配套规定,建议将施行日期定为2014年3月15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施行日期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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