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三审稿体现了对新生事物的支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审议时说,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经三审,经过前两审法工委和法律委都充分吸收了委员们和社会上的意见,我认为这部法律草案比较成熟。

吴晓灵委员说,这次三审稿有两个特别大的进步。第一,体现了对新生事物的支持。网络购物是一个新生事物,怎样在网络购物的情况下,既要方便大家购物,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方面做了比较好的权衡。草案第43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上一稿把网络平台也包括在内了,但实际上网络平台购物和这个不完全一样,这次的审议稿把43条中网络平台购物单列了一条,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发生了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个提法比原来笼统的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赔偿要好得多,而且会促进网络平台交易实名制的展开。

第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协的定位明确了是社会组织,而且还特别规定“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增加了这条规定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非常好的举措。

吴晓灵委员说,本次修改稿有两大亮点:一是对网络购物和购买服务的新型交易方式的促进和保护,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对网络购物和提供服务有了一定的促进和保护。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吴晓灵委员建议,本法第28条中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就是无条件退货的问题,下面又规定了五个除外的条款。对(五),我建议进行适当修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这个描述有不确定性,建议把“不宜退货”后面的句号改变为逗号,在后面再加一句“当事人有约定的。”在商品销售竞争、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商品销售方,但凡能够做到无条件退货的,是他促销的一种方式,所以不到这个事情根本不可能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会推行无条件退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建议做这样的修改,会减少以后的法律纠纷。因为“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表述范围太大,将来容易产生纠纷,但是买的时候双方有约定,可能今后纠纷会少一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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