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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奎:对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应追究责任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6月12日

中国人大网讯 2015年4月2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说,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比较成熟,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提三点修改意见。

第一,现在微信等自发式的网络食品销售和电话叫卖餐饮服务等已成为新的交易方式,此类交易方式的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些比较隐蔽,容易成为监管的死角,建议此次修改应对此类交易方式进行规范,对这种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修订草案第115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以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查处的,应当追究责任,而不是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后,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此次修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进行了完善,但具体管理办法仍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了避免法律上的空白,建议第36条最后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从而明确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多、问题多、影响面广、危害大,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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