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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雯: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4月16日

中国人大网讯 2014年12月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建议,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制度。

王明雯说,草案第41条第1款第一句话修改为“国家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制度,实行批次管理”。第2款修改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鼓励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体系。”理由是:目前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首先,第41条的表述是不完整的,在第一句谈到了“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而第二句又讲“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这就有一个矛盾,到底食用农产品是否要建立全程追溯体系?这里涉及到关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关系问题。从本法给出的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这里的食品不包含食用农产品。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单独列出,否则条文是自相矛盾的,故建议增加关于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的规定。其次,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实行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个观点我在上次审议时也提过了。至于批次管理的具体要求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进行规定。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对提高食品监管的水平与效率,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理应加以借鉴。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对第41条进行修改和完善。

王明雯说,建议把托老机构的用餐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范围。具体建议草案第56、117、172条增加“托老机构”。理由是,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托老机构会越来越多,涉及到这些机构的用餐问题很有必要纳入本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五是建议将植物激素纳入规范管理。建议在第16、25、48条建议增加规定,理由是植物激素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已经引起了老百姓的担忧和恐慌,虽然说植物激素属于低毒,其对人体的影响还没有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过量的激素聚集在人体内会危害健康,因此有必要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之中。

王明雯还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13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即“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时未按规定对采集的样品进行付费或者向企业收费的”。理由是:现实中存在着借采样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及评估之名无偿地占有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情况,老百姓意见比较大,但是又无可奈何。在本法第14、16条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付费。但是在后面的法律责任部分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让这些条款的规定得到落实,有必要在法律责任部分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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