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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资源税法草案时建议

将法律名称改为矿产资源税法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12月28日 15:41:36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资源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除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外,对于促进集约开发利用资源、推动绿色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草案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矿产资源和盐,范围很小,冠以资源税法名称显得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法。

    建议明确规定立法目的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已提出关于将“资源税法”法律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税法”的建议。

    许为钢委员认为,资源分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草案中不包括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也只谈到了矿产的一部分,冠以“资源税法”的名称显得范围过于宽泛,而且,还有土壤保护的法律、森林的法律、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律等也都涉及到资源管理,建议将本法明确为矿产资源税法。

    杜黎明委员说,草案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矿产资源和盐,人力和土地等重要资源并未纳入,冠以资源税法名称相对调整的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再斟酌。同时,草案立法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吕薇委员建议,增加立法宗旨的规定,即“为促进合理、科学、集约开发利用资源,推动绿色发展制定本法”。

    税收优惠内容不够全面

    刘海星委员说,目前草案关于资源税减免优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提高资源的开采利用率方面,对于推动资源的节约和加强生态保护的正面激励功能不足。建议进一步推动和深化资源绿色税制改革,提升资源税减免优惠对于促进节约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吴立新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资源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开采衰竭期的矿山和深水油气田的勘探开发,以及具有消耗性的油气资源,提高资源的开采率和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目的,实行资源税减征的优惠。但是,对于企业利用新技术开发的替代资源,是否也可以实行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没有规定,不利于鼓励企业开发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减免衰竭期矿区资源税

    李培林委员指出,经过改革开放40年,我国出现了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当地工作机会少,开采效率不断降低,城市发展因此陷入困境。

    李培林说,草案关于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的规定,针对的是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采储量在20%以下的矿,但现在矿的开采分的层次很多,有的远远不是15年以上,长达50年以上的老矿区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分别采取了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些矿区的经营仍然非常困难。常年开采以后,出矿率很低,矿的品质也在下降,现在由于环保要求,很多地方还要求生产企业修复矿产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

    “希望对于减免的比例给出一个区间,比如对衰竭期矿区根据衰竭的程度减免30%到60%,衰竭时间越长的,获得的减免也应该越多。这样可能让很多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日子稍微好过一些。”李培林说。

    王宪魁委员建议,对开采枯竭型的矿山开发的矿产品,以及低丰度的油气田,低品矿、尾矿、废矿矿产品的综合利用方面,应该给予减征或免征的政策支持。

    王宪魁认为,要重视环保工作,更要重视充分利用节约资源。对此,建议对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可以从减征30%资源税修改为减征50%,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可以从减征20%资源税修改为减征50%。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