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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伪造凭证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稿规定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12月25日 08:27:15

    法制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12月23日下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一审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办理车辆登记,为了防止伪造凭证等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对此草案二审稿将相应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有的意见提出,有关方面正在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适应改革需要,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此,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车辆购置税补税、退税的规定应更加具体一些,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免税、减税车辆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