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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三审

为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供法律依据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8年10月23日 09:00:39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制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必要的,两个修订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修订草案较全面、成熟

    2017年8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又对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在这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修订两院组织法是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组织制度的需要。草案全面落实了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要求,为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书面审议。会后,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中央军委政法委等都提出了书面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强调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就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正式挂牌成立。经过3年多的司法实践,巡回法庭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等积极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有意见提出,在实践中,巡回法庭除了受理行政、民商事案件外,还审理了不少刑事申诉案件,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逐年加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日趋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数据显示,2017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上升33.5%。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最高法正在按照中央要求,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法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为了做好衔接,修订草案三审稿在最高法受理案件范围中增加一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各级法院设审委会,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在审委会内设专业委员会。有意见提出,这两个委员会都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关系不清楚。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专业委员会是审委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是审委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而非新的机构。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也都是审委会的决定。鉴于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审委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规定审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同时,为了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审委会职能中增加规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保障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设置变动相对较大:反贪等职能、机构、人员实现转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修改。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通常以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权。近年来,最高检着重强调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问题,要求紧紧盯住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监督落实情况。但在实际中,有的单位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不够重视,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这为检察机关充分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出现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

    对此,最高检从今年6月起,在8个省(区、市)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修订草案三审稿吸收了这一改革精神,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记者 彭 波)

责任编辑: 张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