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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19日 11:19: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1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是本届常委会以来第四次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修改法律设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的“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分别修改为“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规定的修改中,有些法律的修改只分别涉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以及价格改革的内容;有些法律的修改同时涉及上述两个或三个方面内容。建议根据情况,对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法律进行梳理并适当分类,分别进行表决。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的23部法律按照修改的内容,进行组合,形成四个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分别进行表决。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中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改提出了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说明或者暂不交付表决。在法律委员会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志分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作了解释,有关部门随后还提交了书面说明。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分别提出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进行表决;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修改,暂不交付表决,继续审议。同时,建议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补充提交的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修改的相关说明提供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参考。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及相关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等六个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个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