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灵魂,法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坚持党的领导,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年,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今年3月,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从法治层面保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对于我们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自信,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抓好宪法贯彻实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宪法修正案》共21条,主要有12个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从根本法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包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市委的分工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抓好宪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市得到遵守和执行。为此,我们及时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市人大系统及“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和部门。《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坚定宪法自信”“加强地方立法”“改进监督工作”“依法行使权力”“抓好宪法学习宣传”等六个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觉、捍卫宪法尊严,着力把宪法的实施引向深入,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贯彻实施宪法,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修法。推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地方人大职责所在。对此,我们在《意见》中专章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尤其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宪法精神贯彻到法规立项、起草、协调、审议、宣传等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制度,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准确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立法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问题上,加强法规清理,推进法规“立改废释”。《意见》的出台,对我们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市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贯彻市委工作意见,落实“既讲法治又讲德治”要求
今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着重强调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既讲法治又讲德治;要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防止封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
市委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按照市委的部署和要求,我们着力加强和推进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常态化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二是把道德要求融入立法,把实践中广泛认可、操作性强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立法项目。三是着力推进立法公开,健全和落实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并加快起草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四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加快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参考基准。在这些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不断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进立法修法、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着眼良法善治目标,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在立法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折不扣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使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既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又在保障民生发展、弘扬传统美德、强化法治意识、促进公序良俗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在立法理念上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增进人民福祉、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先后修订制定了《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一大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在立法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探索有关促进家庭教育的立法,创制性地制定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大陆第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重点对家庭教育的范围和内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家庭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职责等进行了规范,以制度来保障亲职子职等家庭教育的内容,规范和引导家庭功能的完善和重构。条例的出台对推进家庭教育,传承文明家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在立法内容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后修订制定了《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文明、和谐、平等、公正、友善等精神充分体现到法规的具体制度当中。比如,总结提炼我市志愿服务实践经验,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较为完整的制度安排,为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持。据统计,我市目前已建立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3.4万个,实名注册志愿者526万人,作用发挥日益凸显,11个志愿服务组织获全国最佳荣誉。又如,通过修订完善献血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献血工作机制,明确由政府全额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健全跨区县采血供血机制,完善献血者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弘扬了献爱心、助他人、倡导人道主义的精神。对正在推进修改的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更多更实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增加了乘客文明乘车、驾乘人员履职尽职、不得在公共汽车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广告和信息等规定。
二、坚持价值引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立法规划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今年以来,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文件要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新一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已编制形成的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04个,其中审议项目60个、调研项目44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
一是注重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们注重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转方式调结构、创新驱动发展、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贯穿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为倡导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公平意识,进一步集聚市场要素、提升交易安全,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列为今后五年的重要立法项目,以促进营商法治环境明显优化。同时,将全面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市场壁垒,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注重健全完善文化领域法规制度。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为积极推动构建覆盖全市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办法、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立法项目纳入五年立法规划,以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使不同类型文化服务和产品都成为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生动载体,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民的精神追求,外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将加快修改完善地名管理条例,树立鲜明价值导向,杜绝地名“大、洋、怪、重”乱象,并挖掘抗战文化、红岩文化、巴渝文化、三峡文化、移民文化等重庆地方文化资源,传承文化内涵,彰显时代精神。此外,立法规划安排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审议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体系,优化了历史文化资源普查、预先保护、“活化利用”等机制,增强了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城市更新路径由“拆、改、留”变为“留、改、拆”,着力延续重庆的悠久历史、厚重人文。
三是注重推进社会民生领域地方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健全社会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此,我们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立法关切,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加强立法保障,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培育和谐、平等、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修订制定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与社会民生紧密相关的法规,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提升全市城乡人民生活品质,着力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
四是注重加强思想道德领域立法修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为此,在统筹安排今后五年的立法项目时,我们高度重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着力推动法治和德治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为鼓励依法经营、诚信交易,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经营理念,将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引导和推动市民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拟修订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多管齐下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弘扬社会正气,拟修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科学界定见义勇为的定义,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困难帮扶机制,完善医疗、抚养、赡养等保障措施,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规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家庭建设和家风建设,还将修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弘扬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科学教子等风气,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宽容、互爱、勤俭、和睦的家庭文明新风。
三、坚持问题导向,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规清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一部良好的法律,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为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近年来,我们适时开展法规清理,既抓全面清理又抓专项清理,既有自主清理又有委托清理,始终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引领的统一,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规制度,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了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更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如在2013年开展法规全面清理中,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为重要的清理标准之一,对全市195件法规进行严格“体检”,全面、系统、客观地盘点了我市现行法规的“家底”,为今后几年中相关法规的“立改废”打牢了基础。此外,还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先后针对“放管服”改革、涉外企业营商法制环境、军民融合发展等开展法规专项清理,均取得了良好的清理实效,充分发挥了立法对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的实现和推动作用。
法律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修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近年来立法工作的重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部署和要求,2017年以来,我们扎实开展生态环保类法规专项清理,并着力推动“问题”法规分类处理。本着全面清理、从严把握的原则,在全面筛查的基础上,确定了专项自查清理的范围,涵盖我市所有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了“有选择性地放松限制条件”“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等四个清理重点和标准,严格清理是否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集中清理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清理结果报告,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分阶段推进相关法规“立改废”。今年3月,第一批及时废止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森林建设促进条例、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种子法实施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集中修改了环境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15件地方性法规,对法规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均进行了严格审查。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积极推进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节约能源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立法修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进一步健全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理念和要求。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认为,要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实现良法善治,一是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确保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领导、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着力处理好立法中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公权与私权、管理与服务等关系,凝聚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立群众需要的法,立群众认可的法。三是应当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突出立法的价值功能,注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把法规的规范性和价值的引领性相结合,使法规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在统一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产权和实现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等各方面,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四是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机制建设,创新和优化方式方法,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审查标尺”,统一思想认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检验法规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使立法起草、论证、评估、协调、审议、宣传以及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