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40年我省地方立法的发展及成就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项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地方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40年来,湖北地方立法与国家和本省改革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同呼吸、共命运,共同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1980年以来,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地方立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一是探索起步阶段。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省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开展地方立法,总体上看立法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内容单一,以法规性决定决议为主,主要涉及社会管理、人大建设等方面,立法总量偏少,立法工作制度初步建立。
二是加快立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省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地方立法进入高峰期。制定立法条例,实行法委统一审议,成立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民主立法逐步推进。
三是完善提升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开始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注重控制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逐渐增多,法规修订修改在立法中的比重加大。科学民主立法受到高度重视,各种举措纷呈。质量、科学、民主成为这一时期立法的重要特征。
四是成熟引领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立法质量和数量全面提升,设区的市、自治州全面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制度供给。立法项目遍及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生态环保、保障民生等各方面,以立法引领改革,促推高质量发展。
据统计, 截至2018年5月,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06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42件(其中武汉市99件,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43件),“一州两县” 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4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修改和施行,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顺利实施,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依法治省战略、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近些年我省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亮点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一)加强引领性立法。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成就举世瞩目。改革,在法治的意义上,是“变法”。在改革大潮中,立法不仅是巩固改革成果,更重要的是做好顶层设计,找准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引领改革进程,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我省先后制定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等,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
(二)加强生态立法。随着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恶化形势日益明显。为改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构建全方位、系统性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我省出台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条例;首次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条例,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国率先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国家立法探路;及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卫蓝天白云。还制定了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保护生态环境。
(三)加强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立法。坚持人民立场是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始终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保障。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我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先后通过就业促进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条例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
近年来,我省着力加强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13年,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首次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智囊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落实立法规划、加强市州地方立法工作等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同时,组织制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程》,规范地方立法工作。
(一)完善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立法工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们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省委重大决策,对重大立法事项及时提请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省十一届人大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地方立法工作以及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省委及省主要领导作了20多次专题汇报。省十二届人大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就五年立法工作规划编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等重大立法事项,多次向省委汇报。
2018年换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立法工作和重要立法项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三大攻坚战的要求,《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拟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加强调研等工作。
(二)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决策机制
尊重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十一届人大期间,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共33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的有21件。2013年起,所有法规草案坚持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人大开展立法调研时,注重吸收人大代表参加。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及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决定等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人大代表从立法活动的参与者变为立法决策者。
(三)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关键。近年来,我们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1.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所有法规草案及说明一审后在网络公布,重要法规如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草案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网站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提出修改建议461条,先后采纳吸收近百条,对条例作了21处修改。条例通过后,又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对条例进行解读,现场回答网民提出的问题。
2.建立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从2009年起建立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发展为14个,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指导和服务,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畅通集中民意、广纳民智的渠道,使其成为立法机关与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国家立法提出意见建议。
3.探索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我省先后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举行听证会,就条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众很多听证意见在法规中得以采纳。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听证。本次听证坚持基层听证与网上听证相结合,一方面,在黄石市、襄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现场听取市州人民群众的意见,湖北经视频道进行现场直播;另一方面,充分运用互联网+,通过腾讯大楚网、手机APP、微信平台等同步网上听证,听取网友的意见。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社会反响很好。201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又开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基层听证、网上听证和第三方听证。本次听证首次委托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基层听证,立法听证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受到各方关注。
(四)完善专家参与立法的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不断丰富专家参与立法的形式。一是建立完善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平台。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建立立法顾问组,目前涵盖法学、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立法顾问组成员直接参与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调研、草案具体修改等工作。今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面向全国各方面各领域遴选核心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为发挥湖北省内高校法学资源丰富的优势,省人大常委会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南民族大学合作建立了四个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为全省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同时委托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围绕立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要法规项目进行理论研究,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开展委托起草和评估。近年来,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如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专利条例等先后委托有关专家起草,或者提出专家建议稿,有的条例邀请专家参与立法调研、草案修改等工作。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高校对我省城市市容环卫条例等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三是召开专家座谈会或论证会,就常委会正在审议或将付表决的法规案听取专家的意见。
(五)完善立法计划选项制度
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核心是立法选项。2014年,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我省在向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发文征集建议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进一步增强立法选项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公推公选”环节,从部门申报的项目中初选立法项目,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邀请公众遴选、推荐;在论证评估环节,厅局负责人分别作项目介绍,评委现场提问,现场投票,确定进入下一环节的立法项目;在民主票选环节,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票选立法项目,再按程序提请法委会议、主任会议及常委会会议审议。遴选2015年—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时,也都采取“公推公选”、论证评估等方式,效果较好。在此基础上,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形成长效机制。
(六)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制度
我省原立法条例规定,省本级法规一般实行“两审制”。2013年起,考虑到常委会会议的会期较短,二审时委员的意见又比较集中,为更好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两审三通过”制度,即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不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而是交由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也可经两次或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个别法规案也可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后交付表决。2015年修改我省立法条例,“两审三通过”作为法定程序写入该条例。
同时,建立隔次审议制度;对于涉及调整重大利益关系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案,列入代表大会议程进行审议。2013年以来,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保证立法质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还探索建立单项表决和逐项表决制度,2006年,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重大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对省政府有关保留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在全国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七)完善立法评估机制
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应当讲求产品的品质、价值、效率和效益,努力打造精品、“良法”。开展立法评估,是保证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1.立法中评估制度。2013年起,我省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开展立法中评估。每件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二审后、表决通过前增加立法中评估环节,邀请立法工作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等有关方面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制度设计的廉洁性及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2013年7月以来,我省出台的所有法规均进行了立法中评估。
2.立法后评估制度。我省开展立法后评估较早。2007年,组织省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及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对《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两部法规进行立法质量评估,历时半年多,被评为2007年地方人大十大新闻。2011年,又委托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职业教育条例》两件法规中若干重要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施效果等进行立法后评估,提出了评估报告。
3.廉洁性评估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度廉洁性评估贯彻落实到法规立项、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等各个环节,从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措施、执政执法程序、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严格把关,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如2011年制定的12件省本级法规中,先后修改行政处罚规定25处,删去行政处罚规定12项,删去行政许可规定5项,还通过对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对16件法规中的3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八)建立立法新闻发布制度
2013年以来,我省探索建立立法新闻发布制度,法规新出台后,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及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解读其立法宗旨和重点内容。2014年,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先后接受中央、省10多家主要媒体20多次专访,全方位、多层面地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湖北电视台黄金时间连续播出“水法十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报道了我省该项立法。我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通过后,邀请专家学者在《湖北日报》上对条例及其主要内容、立法特色等进行评点,效果较好。2014年起,重要法规在《湖北日报》刊发专版,刊登条例文本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解读文章和法规实施单位的贯彻落实专文。
(九)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湖北省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实施工作。
为了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一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推动省委于今年初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进、实施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法规实施大格局。法规实施机关作为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起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确保法律法规全面严格贯彻实施。二是今年以来,省本级出台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均在表决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制定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一事一策”,明确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确保所有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三是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四是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市州也高度重视法规实施工作,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十)再造立法流程,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今年,我省制定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程, 按照全程领导、全程主导、全程管理、全程监督的理念,完善立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保障地方立法质量。一是并联并行,提前参与。法规立项后,及时成立法规起草工作小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法规草案起草单位以及法律和实务方面的专家参与,共同做好调查研究、法规起草等工作。法规提请人大审议后,成立法规项目工作专班,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以及法规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负责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做到“一个专班干到底”,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湖北是千湖之省,境内河湖众多,为了全面了解省内河道采砂情况,做好《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水利厅在一审前共同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工作。二是互联互通,直通直行。从法规项目论证,到法规草案的起草、审定、提出,再到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实现党委领导的“直通车”、人大主导的“直通车”、政府法制机构服务保障的“直通车”以及专家专班的“直通车”。同时,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主导下,加强立法工作及立法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合力。三是全程参与,分段领跑。在并联和“直通车”等机制的基础上,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各环节的质量评审,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运行机制。
(十一)统筹立、改、废、释
在重要法律出台后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或者全面清理,集中解决地方法规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省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以来,先后开展了9次法规清理。其中,2014—2017年,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连续四年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法规清理后,视实际情况及时将有关法规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计划。
三、统筹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
湖北省共辖有12个设区的市、1个自治州,其中武汉市享有较大的市立法权。2015年以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围绕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认真谋划,积极作为,整体联动,成效比较明显。
(一)党委、人大、政府共同推进,及时作出决定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涉及到完善立法体制,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十分重大。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修改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经认真评估,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关于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规定黄石等12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加强指导协调,提升市州立法能力
1.加强组织建设。设立法制委和法工委,并有相应的立法干部,是市州行使立法权的必备条件。为使市州及时行使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经积极协调,省编委一次性批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正县级法工委;市州编委按要求批复法工委内设立法科、备案审查科等,核定行政编制5-10人。同时,按照省人大的统一部署,2016年初,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行使统一审议职责;法工委负责人和立法干部逐步到位。与此相适应,2017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设立法规审批工作处,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的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出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2015年底,省人大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由省委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意见》对立法选项、起草、审议、调研、修改、立法协调以及报批法规的审查等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2016年至2017年,各市州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超过3件为宜,为做好市州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二是推动市州出台立法条例。为推进依法立法,2015年下半年,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起草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各市州;各市州立法条例经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审议后,2016年初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市州人大相应修改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逐步制定立法选项、调研、修改以及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等制度,确保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三是出台审批工作规程等。为了规范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工作,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制定了《湖北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审批工作规程(试行)》,重点对市州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条例的报批以及批复、公布的流程和要求作了规定,突出全程指导、全程服务、全程把关。同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报批文本格式(试行)》和《地方性法规批准文本格式(试行)》,印发各市州和法规工作室相关处室,统一、规范有关市州法规报批的文件格式。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实施情况,对规程等作进一步修改。
3.加强队伍建设。立法工作的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为使市州立法干部尽快适应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从2015年8月起,先后组织市州人大立法干部近60人参加全国人大立法法培训班;举办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请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立法的同志授课,市州人大、法制办的立法干部近200人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大制度、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立法实务、立法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同时,常委会先后组织了3批挂职锻炼,34人参加。市州挂职同志与省人大机关同志一道,全程参与立法调研、法规草案修改等工作,进一步熟悉立法工作程序和方法,积累了立法工作经验。
(三)切实把好“三关”,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1.把好立项关。立法选项工作,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源头。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州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要求市州根据立法权限,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项目,体现市州特色,把握立法节奏。同时,市州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规划,都事先征求省人大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批复各市州。同时,建立市州人大立法联络员队伍,实行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每月报告制度,跟踪计划的执行情况。近年来,各市州立法数量总体控制较好,2018年拟报批法规项目26件,平均每个市州1-2件;市州围绕立法权限,先后出台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如《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其中《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还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肯定。
2.把好制定关。按照我省立法条例,12个设区的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恩施自治州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民宗侨外委负责审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市州立法计划后,法规工作室按照“大部制”的要求,及时明确承办处室;恩施州的法规由民委办公室承办。按照要求,承办处室加强与市州人大的沟通交流,对市州立法进行全过程跟踪、全过程指导、全过程服务。市州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有关问题,通过发函、汇报等方式,向省人大请示;需要省人大协调相关厅局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按照法规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市州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在通过前,应当提前一个月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对市州征求意见的法规,承办处室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进行集中研究,有的法规几个处室联合讨论,有的法规邀请市州人大及有关部门参加讨论,同时发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反馈市州人大。市州人大法规通过前,将条例文本的修改情况报省人大;涉及合法性问题的,市州必须予以修改,再提交审议。
3.把好批准和公布关。收到报批的市州人大地方性法规后,我们及时提请法委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委会负责人主要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作说明;分组审议时,要求市州人大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到会回答询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或者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审议情况的说明或者修改建议的说明,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批准条例后,及时批复市州人大常委会,由市州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有修改意见的,按照修改建议的说明予以修改后公布。为保证市州人大修改到位,有关条例文本在公布前,应当将修改情况报有关承办处室审核。
对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展望
一、进一步适应新时期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地方立法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应当坚持自主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一方面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创制性立法,努力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与法律实施配套的立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上,促进法律在我省落地。
二、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性。要更好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要求,自觉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真正实现党委领导下立法工作的“一盘棋”,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要从规划入手,加强协调指导,严格控制立法数量,确保立法质量。要统筹省本级和市州地方立法工作,科学论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用好全省立法资源。要突出抓好法规的修订修改,在安排立法规划、计划时,对相关立法项目优先予以考虑,实现地方性法规的内部和谐统一。
三、进一步抓好特色立法这个重点领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解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矛盾为首要任务。一方面抓重点、重点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立法要及时跟进,充分发挥引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抓节点抓难点,对经济社会发展亟需、人民群众呼声高的重大立法项目,要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协调沟通,积极推进,避免出现立法“短板”。
四、进一步探索科学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机制。要以进一步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拓视野,广泛借鉴,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科学民主立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做好立法工作,人大不能单打独斗,必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专家智囊、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体制,形成合力。加强在立法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特别是突出对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的主导,把好立法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做到“四两拨千斤”。如对一些重要立法事项或跨部门的立法,可由省人大有关机构直接组织起草;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渠道等等。同时,将科学民主立法中一些成熟做法制度化、程序化、经常化,助推我省立法工作上新台阶。
五、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立法是苦力活,也是专业活。立法工作要有特色、有质量、上台阶,关键在人、在队伍。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整合、优化立法工作人员,充实直接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进一步改善结构,实现人大立法干部的专业化、年轻化、稳定化。加强立法干部培养任用,着力解决“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统筹考虑全国人大、省(区、市)人大、设区的市州人大的立法队伍建设,对立法干部的选拔、培养、待遇等制定规定,特别是参照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的待遇标准,提高立法干部的待遇,提升立法干部职业尊严,做到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打造一支热爱立法工作,对党和人民忠诚,具有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