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开放40年来地方立法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改革开放4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立法工作的部署,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从20世纪八十年代的立法摸索阶段,到九十年代的立法活跃阶段,再到新世纪以来的立法优化阶段,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努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制保障。2014年,我们在对人大立法等工作制度进行积极探索和改革创新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报自治区党委转发,为常委会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遵循。广西推动立法等人大工作制度创新的做法,得到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广西加强人大工作的经验值得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我们推动立法等人大工作制度创新的情况、文件和法规全文在《人大工作研究》第43期刊发。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78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71件,批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1件,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6件,内容涉及我区经济、政治、精神、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自治区本级立法基本情况
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12月选举产生之后,于1980年7月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部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在将近四十年的立法历程中,自治区本级立法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
在民主法治领域,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立法之初就制定了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并于1981年5月制定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该届人大常委会总共通过4件地方性法规,民主法治领域即有2件。随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修改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重点就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运行等作出规范,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法制保障。
在经济领域,20世纪八十、九十年代,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我区一直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在明确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制定出了许多地方性法规。特别是1993年修宪时把“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写入宪法之后,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1993年至1998年)先后制定了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经济法规达91件,占该届常委会立法总数的60%。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经济领域制定了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蚕种管理条例、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旅游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有力促进了我区对外开放发展、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这些法规的制定为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社会领域,20世纪九十年代末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社会民生领域的立法力度。如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或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食品卫生、发展中医药壮医药、动物防疫、献血等方面的法规;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定或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工会等方面的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或修改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防震减灾、气象灾害防御、保安服务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为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发展,制定或修改了科技普及、农业技术推广、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保护、殡葬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制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禁毒、艾滋病防治等方面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为我区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生态环保领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越来越注重这方面法规的制定,比如,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环境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进入新世纪以来,又制定或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常委会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在海洋环境、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湿地保护、河道采砂、森林防火、民用建筑节能、巴马盘阳河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了系列地方性法规。总体来看,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常委会共制定了17件生态环保方面的法规,约占该届立法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法规的制定为我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了法制保障。
另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设区的市立法情况
我区共有14个设区的市,其中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6年取得地方立法权,柳州、桂林、梧州等其他13个设区的市分两批分别于2015年8月1日、2016年1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各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立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着手制定本级立法程序规范。在2016年1月召开的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南宁、桂林两个设区的市表决通过了本级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崇左市等十个设区的市表决通过了本级立法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月批准了上述十二件地方性法规。另外,来宾、河池在9月换届期间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本级立法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1月批准了这两件地方性法规,为各设区的市正确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各设区的市制定法规时都注重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在增强地方特色上下功夫。截至2018年7月27日,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81件。在十四个设区的市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的44件地方性法规中,有实体法30件,其中11件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10件涉及环境保护事项,9件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事项。
在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梧州、北海、玉林、防城港等设区的市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作为首部实体法,通过立法推动从根本上破除城市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顽疾”。南宁市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梧州市制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百色市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柳州市制定城市绿化条例,通过立法加强城市管理。
在环境保护领域,柳州市将莲花山保护条例作为首部实体法,通过立法加大对作为柳州市“绿肺”和“绿心”的莲花山区域的保护力度。南宁市制定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北海市制定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南宁市制定水库管理条例,钦州市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玉林市制定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百色市制定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百色市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作为首部实体法,立法保护红色历史文化的凝聚和见证,继承和弘扬百色起义精神;桂林市将石刻保护条例作为首部实体法,立法保护桂林石刻这一历史文化瑰宝,凸显桂林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生态名城有机融合。各设区的市纷纷根据当地特色,相继制定出台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弘扬历史文化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民族立法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广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6件,具体包括:12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14件自治县单行条例,主要涉及森林管理、道路管理、水库移民、旅游管理、野生植物保护、香猪产业保护、民族村寨保护发展、脐橙产业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方面。
关于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我区第一部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广西所辖的13个自治县(其中防城各族自治县1993年撤销,现有12个自治县)都完成了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是全国第一个完成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工作的省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重新修改并颁布实施,我区自治县自治条例迫切需要进行相应修改。2009年以来,各自治县开展了新一轮的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截至目前,全区12个自治县重新修订的自治条例均已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工作已全面完成。
关于自治县单行条例。1997年7月,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这是我区出台的第一批单行条例。近几年来,部分自治县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
二、主要做法
一是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谋划立法工作,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比如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1998年至2003年)把立法工作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和推动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障和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了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专利保护条例等,特别是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的制定,构建了我区财经监督立法的基本框架。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把重大立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多次专题研究、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法规草案表决前总体评价座谈会,带队开展扶贫等方面立法调研,多次参与立法实践。坚持立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立法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制定乡村清洁条例等重大立法事项都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并及时研究落实自治区党委对立法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积极完成自治区党委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
二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大致从2000年开始,我们加大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提请审议法规案的力度。比如,1996年,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规案24件,尚没有由人大牵头起草的法规。至2000年,由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提请审议的即有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预算监督条例、立法条例、中越边境旅游管理条例、安置归侨农林场权益保护条例、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等7件法规案。2001年,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提请审议的法规案也有7件。同时,各专门委员会还提前介入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以确保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质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对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了进一步探索。首先,加强对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由谁来立的主导。比如,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马上组织召开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工作协调会,组织成立了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发函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在2014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增列修订该条例的立法项目,并明确要求2014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次,加强对立法基本精神、主要制度设计的主导。比如,在制定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过程中,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对保洁员制度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们考虑到保洁员、保洁费是落实乡村清洁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乡村清洁问题的关键,于是对保洁员的设置比例、雇用主体、具体职责与待遇、保洁费的收取与管理、监督责任等作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并将其作为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目前,我区100%的行政村、78%的自然村屯都建立了保洁员队伍,人数达到17万,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学开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再次,加强对立法进度的主导,主要是对立法审议进度的主导。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审议机制,并以制度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001年制定的自治区立法条例确立了对自治区本级法规采取三审制、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采取二审制的常态化审议机制,在2016年修改的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规和文件中对立法审议机制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对自治区本级法规采用二审为主,一审、三审为辅的常态化审议机制,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法规和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采取一审即交付表决批准的审议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大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的力度,由人大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所占比例明显提升。比如,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由人大牵头组织起草的法规案有17件,约占该届审议法规案总数30%。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注重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大幅提升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完成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五年立法规划的完成率超过80%,每年的立法计划完成率均达100%。健全立法的沟通衔接机制,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建立健全起草单位、政府法制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工委在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中的共同参与机制。加强立法协调,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对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自2015年以来,除换届之年,其他年份都安排了法规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是注重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区始终坚持与时俱进、逐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1999年,常委会开始探索在《广西日报》上公布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00年将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登报征求意见。2003年首次将五年立法规划登报征求意见,取得良好效果,共收到地方立法建议项目378件。2003年有关专门委员会就聘请了立法咨询员,参与年度立法计划的论证和法规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这一实践逐渐发展为常委会借助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机制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抓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6个重要文件报自治区党委印发,修改自治区立法条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更加注重改进立法调研,针对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重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创新立法调研方式,建立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常态化渠道,发挥其在听取基层意见、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作用。除了将法规草案在《广西日报》等传统媒介上征求意见外,还通过广西电视台、广西电台、广西人大网等媒体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2014年,常委会首次与区内4所院校组建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聘请60名专家学者为立法专家顾问,并制定有关规则。今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上届合作建设的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进行了增删调整,确定了6个立法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邀请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表达利益诉求提供畅通渠道。加强立法工作协商,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政协意见或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四是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注重立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1995年,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在制定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时,将企业法人的设立由实行行政审批制为主改革为实行直接登记为主,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也规范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运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及时制定和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注重跟踪重大改革方案,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例如,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是中马两国领导人亲自倡议、直接推动、两国政府合作共建,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放性平台,也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项目,是广西改革创新先行园区,肩负着探索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先行先试,促进开放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重大使命。在建设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重大改革决策出台的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衔接改革决策,及时制定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加大对园区的扶持力度,创新制度设计,以立法引领改革,以创新促进发展。党委部署的相关改革举措,涉及需要制定、修改法规的,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研究,快速启动,适时安排审议。例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自治区党委明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负责的改革任务。2014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注重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清理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领域,适时制定新的法规。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区内外环境、条件、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现行法规,为改革扫除制度障碍。2016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围绕《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等内容,对自治区本级法规进行了2次全面清理,废止法规1件、修改法规63件。
三、主要经验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立法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本质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和理论指导,始终围绕党的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区人民意志,成为全区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从法律制度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比如,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后,常委会及时通过了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等经济方面法规,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010年,自治区党委作出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后,常委会把生态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启动了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并把制定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美丽中国要靠美丽乡村打基础”,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从2013年开始用8年时间,分“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宜居乡村”“幸福乡村”四个阶段推进,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清洁乡村”制定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紧扣“生态乡村”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紧扣“宜居乡村”已两次审议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助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推动和开展立法工作,突出立法重点,使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坚持立法的人民性,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归宿和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性的最终体现是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也可以说是更高层面上的合法性,是实质的合法。人民性要求立法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注重立法的人民性。1993年,根据我区一些地方和部门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致使农民负担加重,不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提取以及各项使用比例、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增加、农民其他负担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在新形势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时、全面掌握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重点难点领域进行立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人民性也要求立法过程要体现人民的广泛参与,立法成果能够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可和拥护。立法是否汇集与表达民意,能否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处理好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能否科学理顺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能否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等等,成为人民群众对立法关注的重点。立法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三是坚持立法的时代性,是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作用的基本前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实践是立法的基础,脱离国情和实际的立法,解决不了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日新月异,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立法的需求和重心也有所不同。从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0年以来的立法实践来看,立法重点领域也经历了不断调整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心工作,制定了大量经济领域的法规,规范政府职能,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改革成果,引领改革进程。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到了民主法治建设上来,民生领域立法成为了立法重点领域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为了适应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需要,我们必须调整立法的侧重点,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和遵循,“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作为当前立法的重中之重。只有这样,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是坚持立法的特色性,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抓手。地方立法只有针对当地具体情况、满足当地实际需要,才能赋予其生命力、体现其价值,才能称得上是高质量的立法。可以说着力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抓手。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首先要求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要主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针对问题立法,围绕当地改革发展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比如,针对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多,原有立法重裁决轻调解、调处机构职责不清,导致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是针对社会生活和自然条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提升立法的合理性、可行性。比如,在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立法调研时,有基层群众反映,我区地处热带亚热带,夏长冬短,没有鲜明均衡的四季变化,条例草案规定按季节对空调使用提出要求不切合实际。经研究后,我们将条例草案有关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二十六摄氏度”修改为“制冷温度不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将“冬季不高于二十摄氏度”修改为“采暖温度不高于二十摄氏度”。提高立法的特色性,必须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这样才能使立法贴近当地社会生活,更好地提升立法的可执行性,切实做到有效管用,确保立法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