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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分组审议委员建议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8月30日 08:25:51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8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打击污染土壤行为的力度,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草案三审稿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中的一些规定,一些委员提出了修改建议。

    白春礼委员指出,随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各地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的需求日益迫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不足,为积极稳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需要遵循科学规律,防范贸然推进尚不成熟的技术,防止带来后续的问题。

    “例如,在一些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引进一些外来物种,本来是想解决问题的,但却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在风险防控和修复过程中,明确技术的适应性检验,保障风险防控和修复活动的实施效果。”白春礼说。

    草案三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仅提到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我认为这还不够,为了增强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的监督,建议增加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杜黎明委员说。

    增加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草案三审稿法律责任章节,是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期间关注的重点。

    韩晓武委员指出,土壤污染危害十分严重,特别是有些污染的影响可能是十分长久的、很难修复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明示,对故意污染土地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以便起到震慑作用。现在草案第六章用了十四个条款对违反污染防治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处罚力度还是不够。

    “例如,现在罚款最高是二百万元,这个罚款数额对于故意的、恶劣的违法污染行为来说,显然是低了,威慑作用不够。再比如,第九十四条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只规定了经济处罚,而且有的处罚额很低,比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显然处罚太轻了。建议一方面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同时可以考虑增加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韩晓武说。

    鲜铁可委员指出,超过有关标准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等超标的污染物,对农作物和公共健康的积累性危害甚至比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危害更大,处理的难度和成本也更大,但是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污水的罚款第一档上限只有五十万元。

    鲜铁可认为,农用地实用性农作物的生产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向其排放重金属等超标的废水等所造成的危害巨大,建议把第八十七条第一档的处罚提高到一百万元以下,加重处罚,第二档相应再提高一些,这样就可以和第八十九条的处罚达到一定的平衡。

    明确建立补贴补偿制度

    杜玉波委员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既要突出预防,也要注重修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当务之急,是保护、预防未受到污染的土地不再受到污染,治理已经污染的土壤,对已经污染的土壤还要避免污染扩散。对于已污染的土壤,要根据风险评估,分别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措施。

    “由于被污染土壤修复困难,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加重赔偿,以应付长时间修复带来的成本增加问题。”杜玉波说。

    龚建明委员指出,土壤污染防治需要企业和农业生产者采取搬迁、关停等措施,这些措施对企业和农业生产者而言,短期内难以获得利益,而且需要大量的投入和支出,很难有较高的积极性,草案对相关主体仅仅规定鼓励,不足以实现这个目标。

    龚建明建议,明确建立补贴、补偿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中搬迁工矿企业的职工安置、公众健康受损等纳入补偿范围,对于重金属污染区土壤污染环境严重退化地区的农民给予补助。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