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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的研究与实践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5:09:00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站在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伟大实践。三年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推动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优先安排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组织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专题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引领与保障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我们组织优势力量,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开展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的专题研究,形成了专题研究报告,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鲜明时代特征

    我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讲话作为研究起点,从国家战略和全国大局的高度,深化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的认识,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具有以下鲜明时代特征。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高度谋划提出的重大国家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京津冀三省市考察调研,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实施这一重大国家战略,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从在天津视察工作时要求京津两地共同谱写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双城记”,到“2·26讲话”全面深刻阐述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意义、推进思路和重点任务,提出“七个着力”的重要要求,再到提出“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两个新城,形成北京新的‘两翼’”,都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朝着纵深大步迈进。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序推进的改革创新战略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承担着重要历史使命,需要解决的难题前所未有,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加强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分阶段设定规划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有序地推动实施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的落实。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是调动各方力量协同推进的重大国家战略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还涉及全国各个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力协作,共同推进。中央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京津冀三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扎扎实实推动落实。天津市委带领全市人民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把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天津之“为”助推协同发展之“进”,以推进协同发展的天津行动,为全国大局作贡献。

    (四)京津冀协同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大国家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京津冀协同发展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伟大实践。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整体定位中,首要定位就是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生态环境良好、经济文化发达、社会和谐稳定的世界级城市群。实现这一定位,需要优化调整京津冀空间布局,坚持产业生态、城市生态、人居生态和自然生态“四大生态融合”的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崭新生态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五)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大国家战略

    京津冀地区人口密集,资源环境矛盾突出,亟须探索一种区域优化开发的新模式。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解决“大城市病”、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主动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跨越行政区划的大战略,是深化协同治理的创新实践,对于创造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驱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高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体制,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世界意义。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立法引领与保障作用的实现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应当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以来,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的各项改革试点示范措施已经进入到深入推进阶段,有些改革试点工作尚无法律依据,也无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撑,中央重大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之间存在一定的空档期,迫切需要发挥立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平台、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关系、京津冀三省市之间的横向关系这三个维度,来研究发挥立法引领与保障作用的实现途径,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国家立法、三省市协同立法、三省市各自立法并行推进。

    (一)党中央统筹谋划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提出立法目标任务

    党中央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作出的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也是对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要求。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安排,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应该并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强化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引领与保障。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引领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关系到全国转型发展和全方位对外开放,需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的基础性引领和保障作用。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启动有关引领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立法,如明确首都定位的“首都法”等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相关立法。

    (三)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引领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按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周期相对较长。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急需的法律制定之前,国务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比如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关促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关区域交通一体化方面的行政法规等等。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项授权,先行制定其他引领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政法规。

    (四)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协同立法,引领和规范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跨行政区域的事项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三省市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治理的新模式、新途径。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的协同,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协同机制,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尽可能协调一致。这是立法引领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途径。三年来,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协同,共同研究、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等文件,为有效推动立法工作协同和立法项目协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京津冀三省市政府协同制定政府规章,就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产业布局与承接、公共服务一体化等事项协同规范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三省市政府间合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区域政府间合作,形成区域合作的优势,可以借鉴《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的经验做法,京津冀三省市政府签订相应的框架性协议,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分散型等多种协作方式,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产业布局与承接、公共服务一体化等领域,协同制定政府规章。

    (六)京津冀三省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引领和保障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各自功能定位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应当成为京津冀三省市人大立法工作重点。在加强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的同时,三省市人大要主动作为,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核心,围绕实现中央对三省市各自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优先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在相关法规中设专门章节或条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内容作出规定,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

    (七)京津冀三省市政府分别制定政府规章,落实三省市签订的框架性协议

    地方政府规章在引领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需要引起三地政府的高度重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三年来,京津冀三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订了大量区域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涉及经济、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众多方面,对其中比较成熟的、可推广复制的规范性内容,需要三省市政府分别上升为政府规章。

    三、京津冀三省市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实践及成果

    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规划纲要,主动研究发挥地方立法对实施这一重大国家战略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共同研究建立三省市立法工作协同制度,并在具体立法项目协同立法工作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建立立法工作协同制度框架

    2014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建议,得到北京、天津的积极响应。2014年5月至8月,三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分别交流和讨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承担起草《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协同若干意见(讨论稿)》,经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研究修改,于2015年3月在天津召开的第一次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上讨论并一致通过。会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了若干意见,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协同若干意见》确定了立法工作协同制度框架,奠定了区域立法工作协同的制度基础。

    (二)三省市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形成制度

    为使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长期坚持下去,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商定采取三方轮流召集的方式,建立京津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方参会,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研讨交流。至今已经召开过三次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一是讨论研究协同立法机制文件,先后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近期还将讨论研究《京津冀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二是交流三省市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重要法规的立法工作。三是讨论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立法的专门问题,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讨论研究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首都立法问题研究》;在河北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上,研究讨论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大学所作的《京津冀协同立法研究报告》;第四次会议上将讨论研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研究报告》。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取得丰硕成果,从建立立法工作协同的制度框架,到讨论研究协同立法的具体领域和具体项目,在推动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立法工作协作机制

    三年来,三省市在制定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时,主动向其他两地人大征求意见,其他两地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这是立法工作协同协作实践的重要特点。截至目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等4部法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2部法规,都通过相互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立法工作协作。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都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协作,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建议。仅就《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河北两地就提出了53条意见。

    (四)建立立法项目协同机制

    2017年2月,在第三次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上,研究讨论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以此为基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会议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共17条,从宗旨、适用范围、协同原则、协同内容、协同项目、协同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按照这个办法,确定《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2017年立法项目协同的重点项目,从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开始,三省市就紧密配合、协同工作。

    四、引领与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所急需的立法项目

    发挥立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引领与保障作用,需要从国家立法、三省市协同立法和天津本地立法这三个层面,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现实立法需求,研究近期和中长期的立法项目规划。我们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需求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34项比较急需的立法项目建议。

    (一)国家层面立法项目建议13项

    国家层面的立法项目,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建议项目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建议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我们提出13项立法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了从法律上明确什么是首都功能,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法”。

    2.京津冀区域规划法。为了统筹协调京津冀区域规划,推进区域规划协同,将京津冀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等内容法制化,明确京津冀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的法定职责、原则要求和程序机制,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规划法”。

    3.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为了加快治理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针对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情况,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采取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严格、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

    4.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为了系统推进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协调利益机制,明确生态价值判断标准和生态补偿计算标准,实行系统的资金补偿,项目支持、产业扶持等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补偿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

    5.京津冀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法。为了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出的目标任务,明确推动区域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鼓励政策,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京津冀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法”。

    6.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河北是我国北方港口密集地区。为了解决天津、河北区域内港口重复建设、同质化竞争、内陆无水港合作模式缺乏法律上的规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港口法进行修改,在港口管理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

    7.关于雄安新区立法。雄安新区建设是跨行政区域的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有必要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初期,就通过立法形式,为雄安新区的建设发展提供立法的引领和保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对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规划建设要求等核心内容在法律上予以确定,为雄安新区立法作出框架性安排。国务院有必要制定“雄安新区条例”,对雄安新区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职能等重要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将户籍、人口、房地产、医疗、教育等涉及雄安新区建设的重大政策法制化。如果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先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8.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条例。为了加快解决京津冀地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建立三省市联防联治的执法体制,为京津冀三省市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设立基本标准和要求,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条例”。

    9.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条例。为了促进京津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国家财政对河北省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京津两市对河北省对口支援,破除地区间不合理的政策障碍和制度壁垒,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条例”。

    10.京津冀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应对无人机等航空器大量增加给环首都地区空域安全管理带来的挑战,完善区域联合治理机制,需要通过立法对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作出规范,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空防安全,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京津冀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

    11.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为了促进京津冀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运输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一体化、技术支撑一体化、市场培育发展一体化,实现京津冀三省市交通“规划同图、建设同步、运输一体、管理协同”的发展目标,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

    12.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促进条例。产业升级转移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为了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有效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引导津冀地区合理有序承接北京产业转移,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促进条例”。

    13.京津冀区域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是京津冀区域生态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的特点,治理难度更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长期缺位,严重影响京津冀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开展,在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之前,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二)三省市协同立法项目建议10项

    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在协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需要三省市加强立法项目协同,将关联程度较高、需要相互衔接的领域作为三省市协同立法的重点。因此,建议就以下10个立法项目加强三省市立法协同。

    1.京津冀区域标准化促进条例。为了解决京津冀在很多领域推荐性标准不相同而造成重复检验、互不兼容、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问题,促进形成统一市场。有必要由三省市人大协同制定“京津冀区域标准化促进条例”,或者在三省市标准化条例中增加促进京津冀区域标准化发展的内容。

    2.能源规划条例。针对京津冀地区能源消费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区域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省市人大有必要协同制定“能源规划条例”。

    3.教育协同发展促进条例。针对京津冀区域教育资源丰富但分布极不均衡问题,优化区域教育布局,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教育公平程度和整体水平,三省市人大有必要协同制定“教育协同发展促进条例”。

    4.现代农业协同发展促进条例。为了推进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市场一体、城乡协同的发展新格局,三省市人大有必要协同制定“现代农业协同发展促进条例”。

    5.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为了进一步实现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资质互认互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协同,促进人才政策互通互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职业资格互认,促进政策、人才和信息共享,三省市人大有必要协同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6.协同修改养老服务法规。2014年以来京津冀人大分别制定了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但均没有涉及区域养老服务协同方面的内容。近年来京津冀在推动养老服务协同发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开展京津冀养老协同发展试点,取得了初步效果。三省市人大有必要总结试点经验,协同修改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增加区域养老服务协同的规定。

    7.协同修改旅游条例。今年北京市重新修订旅游条例,明确促进旅游区域合作。为了促进京津冀旅游业协同发展,促进形成协调机制一体化、市场营销一体化、管理服务一体化、规划布局一体化,三省市人大有必要协同对旅游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8.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条例。为了充分发挥北京创新创业资源密集和天津产业基础雄厚的优势,实现京津两市创新资源、空间资源和政策资源互补共享,两市共同建设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为促进科技园健康发展,京津两市人大有必要协同制定“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条例”。

    9.协同修订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度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修订《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为落实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采取天津市起草、北京和河北协助参与的方式,协同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即将进行立法审议程序。

    10.协同修改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天津市在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助力京津冀区域职教协同发展方面已经取得较大进展,去年与河北省签订了职业教育合作协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修改调研,建议采取天津市起草、北京市和河北省密切配合的方式协同修改好《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三)天津本地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11项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天津“一基地三区”的功能定位。围绕落实这一功能定位的要求,充分发挥本地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考虑立法需求的紧迫程度,提出了11项立法项目。

    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条例

    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4.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5.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6.天津市快递条例

    7.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

    8.天津市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9.天津市金融创新运营促进条例

    10.天津市医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11.天津市人口信息库管理条例

    五、健全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和保障的工作体制机制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和保障实现途径的研究,为推动上述34个立法项目实现,我们对健全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和保障工作体制机制进行了研究。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发挥立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平稳有序地协调推进。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对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在改革试点区域、试点领域暂停或者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决策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确保重大改革决策于法有据。建议在中央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立法制工作组,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国家层面的立法问题。同时,在京津冀三省市党委领导小组也相应设立法制工作组,统筹研究规划协调需要三地协同立法和本地的有关立法问题。

    (二)加强国家层面立法,做好顶层设计

    立法引领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立法发挥着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国家层面立法,做好顶层设计。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制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建议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际需要,把制定或修改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行政法规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优先加以推动。

    第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梳理研究,对与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不相适应的,尽快启动修改、废止或者暂时调整适用的法律程序。

    第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监督,对有碍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的,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的国家立法事项,三省市可以提出框架性的研究意见,可以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三)强化京津冀三省市人大立法工作协同

    要总结三年多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强化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协同。

    第一,立法计划协同。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注意相互吸收彼此意见。

    第二,立法项目协同起草。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立法项目,可以采取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方式;也可以同步调研论证、协同修改,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还可以由一方牵头起草,其他两省市配合。

    第三,立法工作协同推进。对三省市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相同或者相近主题的立法项目,三省市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同步推进工作进度。如果一方先行启动,要及时向其他两省市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立法研究成果,并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立法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强化业已形成的京津冀人大法制机构的信息交流机制,向更及时、更深入、更系统、更有针对性方面拓展和延伸。

    (四)三省市人大优先推动相关地方立法项目

    在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同时,三省市人大常委会要优先推动制定本省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地方立法项目。要立足本地实际,对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需求进行系统研究,积极推动各自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要将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的重点,集中优势力量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要加强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努力使京津冀三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能够相互衔接。对不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予以及时修改,及时将修改或清理情况互相通报。

    (五)三省市政府抓紧制定相关政府规章

    对于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前,要发挥地方政府规章的优势,三省市政府可以先行制定政府规章。

    第一,要将三省市政府之间签订框架性协议中的规范性内容,适时转化为政府规章,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积极推动落实框架性协议。

    第二,要抓紧对推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消除行政壁垒、加强执法协作、强化联合监管等方面事项的立法研究,及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依法推进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行政管理改革事项的落实。

    第三,对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可以先由三地政府协同制定政府规章,既可以争取地方立法的时间,又可以为三省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

    第四,加强京津冀政府立法工作协同。三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借鉴三省市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经验,结合政府法制工作特点,尽快建立三省市政府之间的立法工作协同机制。

    总之,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前无古人的重大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伟大改革事业,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以上研究,既对三年多来的实践进行了总结与概括,又结合实际大胆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引起从中央到地方各方面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研究的高度关注,共同推进这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