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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河北实际 彰显地方特色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5:05:36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志。本届以来,我们立足河北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致力于充分体现河北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切实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效解决本地突出的而国家立法没有解决或不宜统一解决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适应改革发展需求。通过不懈探索和思考,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

    一、立足国家战略和全省大局,在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本届以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围绕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立足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殊区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是围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瞄准交通、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升级三个率先突破重点领域,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协同发展要求,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健全机制制度,适时启动协同立法,与京津紧密对接、协同联动。在项目安排上服从服务于中心和大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法先行、急需先立,先立后破、于法有据。围绕推进交通一体化,密切协同京津两地,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就强化京津冀道路运输区域协作、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进行规范。同时,及时修订了《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围绕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制定了《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8件法规,修改《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6件法规。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了《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5件法规,修订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二是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围绕推进全省农村脱贫攻坚,按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制定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核心问题,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工作程序,厘清法律责任,为“六个精准”真正落到实处提供了法制保障。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制定了《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就建立政府主导,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得到国家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基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是强化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针对河北“进京访”居高不下等信访工作突出问题,立足环京津的特殊区位,发挥京畿大省和护城河的作用,在全国率先制定《河北省信访条例》,将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分离,明确政府工作人员和信访人的责任义务,严禁违法信访行为,旨在通过规范信访活动,切实解决信访中长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解决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于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出于安全第一的特殊考虑,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突出问题导向和立法主导,在加强创制性和自主性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完善和发展体系成为立法工作的导向和重点。就地方立法而言,围绕本地急需,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对国家立法空白领域予以填补,对法律的原则性规范予以细化和延伸,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主导,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方向。

    一是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针对立法过程中涉及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将注意力集中到解决地方特有问题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上来,将创制性立法放在地方立法的重要位置,立足先行先试,实现创新突破,创造性地研究和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能落地、真管用。本届以来,2013年我们出台法规12件,其中6件属于创制性立法,占比一半;2014年13件法规,创制性立法7件,占比54%;2015年17件法规,创制性立法7件,占比41%;2016年出台15件法规,创制性立法9件,占比60%。以体现河北特色为主线,推出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河北省居家养老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一大批创制性立法,其中《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立足河北省情,突出指导性、操作性,做到了“六个创新”,即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创新健康扶贫机制、创新教育扶贫机制、创新监测统计机制、创新考核监督机制,得到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的重要批示。

    二是化解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关系。立法过程中遇有分歧意见或部门争端,敢于和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上一刀并确保砍准砍好,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并坚持“哪条管用立哪条、有几条立几条”的理念,确保创制性法规真管用、真好用。我们在制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过程中,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主体、工程验收备案等重点问题上,面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等障碍,为了能取得突破,我们认真总结和汲取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加强组织协调,最终达成共识,通过创制性条款,明确了责任划分,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民工维权的难点问题。

    三是发挥主导作用,掌握立法主动权。健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加强自主起草并逐年增加其比重,既作为方向,也作为探索,以此体现地方特色。实践中,牢牢把握对立法决策的主导,以省情为基础、以民意为导向,坚持从源头入手,把握住启动环节,彰显法规立项的话语权、主导权和决定权,搞好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科学遴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力求在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上有所突破。牢牢把握对立法起草的主导,有效破解地方立法中法规起草渠道单一、起草质量和效率不高、部门利益渗透等难题,在积极尝试委托第三方起草、招标起草、各方联合起草等新途径和新机制的同时,将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项目,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自主起草、强力攻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等一批法规都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自主起草,同时采取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分头起草、择优选用、互相补益的方式进行的,为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供了范例。

    三、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在立法体制机制建设中体现地方特色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也是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届以来,切实从河北实际出发,立足河北省情,遵循立法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地方立法的特殊规律,在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是以机制建设为保证,夯实地方立法制度基础。本届以来,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坚持以程序为先导、做保障,不断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制度。先后制定并完善《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若干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等16项工作规程,为地方立法依规有序推进提供了遵循。同时,深入推进立法组织协调,出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若干意见》,经省委批转执行。《意见》贯穿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议、宣传全过程,规范了政府及其部门、人大初审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协调等内容,对于协调政府及其部门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关系,强化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有序推进,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以法规清理为常态,实现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多种立法方式的衔接协调和综合运用,建立健全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规清理工作。2013年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展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废止法规7件,修改法规5件;2014年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先后两次开展专项清理,共废止法规7件,修改法规11件;2015年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次启动法规清理工作,废止法规8件,打包修改法规18件;2016年围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应,废止法规2件,打包修改法规10件。今年围绕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维护法制统一,启动了新一轮法规清理,拟采用打包修改的方式进行。

    三是以开门立法为依托,拓宽社会参与立法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连续三年选择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法规,提交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代表大会赞成率9641%,201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代表大会赞成率9832%,2016年的安全生产条例代表大会赞成率9911%。与此同时,不断深化立法调研,并充分运用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选择在本省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并影响重大的法规,创造性地征求市县党委政府意见,在省委主持下开展立法协商,征求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意见。这些举措,最大程度地汇聚智慧、凝聚共识,夯实了所立法规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确保了法规质量。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