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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立法规律 提高立法质量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5:01:24

    邯郸市的立法工作起步于1992年。截至目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8件,废止11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37件。在中共邯郸市委的领导下,我们遵循立法客观规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实效性,有效地提高了立法质量。

    一、找准地方立法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是指立法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即哪些社会关系在什么环节或程度上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调整,它可以分为选项上的针对性和制度设计上体现针对性。这两个方面的针对性,缺一不可。

    在选项上,抓住本市特色问题、特有问题和重大问题,确定立法项目,引导、推动改革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解决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的重大问题。比如,我市属于典型的资源型城市,钢铁、电力、煤炭、建材等传统产业仍是工业的主体,矸石发电厂等燃煤企业较多,仅储灰场就有6座,占地7500亩,特别是邯峰电厂建成后,全市每年粉煤灰排放量接近500万吨,结构性矛盾突出,群众反应十分强烈。为了解决粉煤灰处置和节能减排问题,我市先后制定了《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规,以地方立法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十分注重法规内容的针对性,力求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凝聚共识、协调利益。我市属于资源性缺水大市,人均水资源量191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9%,属极度缺水地区。加上连续干旱,使全市的水资源紧缺状况更为突出,形成了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互相争水的局面,饮水困难人口逐年增加。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着手从具体制度设计上破解制约城市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审议通过了《邯郸市城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和《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水网区域内的水源调配、供用水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水污染防治等作出了详细的前瞻性规定,为解决我市水危机,防止水污染,建设循环生态水系和拯救母亲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实现“可操作”向“易操作”转变,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可执行性

    从实践看,可操作有“难操作”与“易操作”之分,有操作成本高低之别。要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就应该研究适应本地状况的可操作制度,以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施效率。一是语言表述精细化。制定《邯郸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促进条例》时,我们考虑到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跨度太大,设定行政处罚时如采用“数量较多”“数量巨大”等语言表述,实践中不好操作,就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换算,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折合标准砖50万块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减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二是调整事项具体化。制定《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时,我们既注重治标又注重治本,重点针对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通过细化规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倒逼企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压减燃煤消费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框架结构多样化。立法时,我们着眼实效,改变片面追求“大而全”的常规模式,尝试更为灵活、多样、适用的体例,坚持“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集中力量研究推敲“关键的那么几条”,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共25条,不分章节,就事儿论事。比如,基于现实中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查询存在困难的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提高了法规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法规集中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法规清理是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适宜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修改或者废止的一项立法活动。近年来,邯郸市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共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清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市对2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逐一进行清理和审查,做出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取消了13件法规中的24项行政许可。 二是为适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 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集中的清理,废止1件,打包修改9件。三是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做出了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规2件、行政强制执行的法规10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法规6件。四是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审视梳理,将2013年6月1日以前制定的共30件地方性法规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形成了1个清理结果报告,并对下一年立法计划提出了修改和废止建议。五是2015年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修改《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通过历次清理的活动,维护了法制统一,提高了立法实效,较好地解决了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出现的 “三不”问题(即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