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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4:33:40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今年恰逢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70年来,自治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各项事业欣欣向荣,民主法治日益完善。目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

    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努力“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截至到2017年7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82件,批准设区的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36件,批准三个自治旗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9件。这些法规涉及自治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对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服务中心,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虽然是我国成立最早的自治区,但地处边疆,属于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做大做强经济总量,实现富民强区,始终是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多年来,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不断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制定了一大批涉及自治区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积极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持。全区现行有效的法规中经济方面的法规超过50%。去年以来,适应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需要,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作出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11件涉及“先照后证”的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内蒙古是农牧业大区,为了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针对动物防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完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机制、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作出了规范。制定了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重点对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价格秩序作出规范。为了加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促进电信产业稳定发展,制定了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内蒙古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促进自治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国家和自治区发展的最终目标。改革越是深化,发展越是向前,越需要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各族群众拥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立足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一批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制定了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教育、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及其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特别突出强调了优先发展以蒙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和培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专业人才,使我区蒙古语言文字传承得到保护,双语人才数量显著增加,为传承民族文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有效保障自治区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发扬民族文化,传承民族血脉,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民族教育条例规定在自治区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进一步完善办学形式和发展体系,特别规定对蒙古族和自治区“三少”民族享受各类考试的加分政策和少数民族学校教师职务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职务比例适当提高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引导,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教育权益,促进自治区民族教育健康发展。我区是蒙医蒙药的发源地,发展历史悠久,民族特色鲜明。为了保护传统蒙中医药的特色和传承,更好地造福当地人民,我们制定了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加大了政府投入和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放宽了蒙医药的准入条件,发挥蒙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中的作用。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自治区各项社会事业的进步,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注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实现立法的公平正义,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各族人民,是我们在立法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价值目标。为了体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地区的特殊规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自治区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注重设立特殊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合法权利,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在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规定在经费、编制、师资、校舍、教材等方面对民族教育给予特殊倾斜,保证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优先重点发展义务教育。在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蒙古族和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三少”民族人口生育政策进行专门规定,提倡优生优育的同时,赋予特殊的生育自主权。自治区积极回应各族群众诉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把职工缴费年限统一为25年,规定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可以直接结算,从制度上构建了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制定了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针对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登记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各族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健康。这些法规的制定实施,保障了各族人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四、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

    自治区地处北疆,横跨三北,是国家的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我区又是资源富集区,生态脆弱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我们的重要任务。自治区拥有全国面积最大的天然草原,为了保护好这一绿色家园,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草原管理条例,根据历史和民族地区的特点,明确了草原权属和草原经营权的流转等问题,促进了自治区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适应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要求,制定了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体现上位法精神的同时,坚持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明确了建设单位从设计、施工、竣工以及停工期间的水土保持义务,合理规范了违法行为处罚区间。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为了减少经济活动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为了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使内蒙古真正成为国家的生态安全屏障,制定了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实施,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我区生态环境,遏制生态退化现象,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治区,保障各族人民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是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要内容,也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从自治区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了一批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盟旗制度是内蒙古特有的一种行政建制,针对人大盟工委履职中的共性问题,对施行21年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重点明确了盟工委的性质定位,强化和细化了工作职责。作出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建立健全了人大和“一府两院”办理、督办代表建议的工作机制。完成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改工作,重点对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为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等法规。为了更好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修改完善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需要,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一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适时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是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事关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了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突出立法的地方和民族特色,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立法能力;认真做好立法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立法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动自治区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