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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百姓期盼之法规 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化解停车难、停车乱难题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4:15:08

    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要求,实践中地方立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依托,以切实管用为追求。本届以来,在中共长春市委的领导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把立法视野聚焦于党委决策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着力通过地方立法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注重发挥地方立法在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一、顺应民心,反映民意,发挥立法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长春市机动车以年均10万辆的速度增长,按12个泊位/车的相关规定,市区内停车位缺口率超过80%。城市中心停车难、停车乱不仅加剧了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成为交通管理的瓶颈。同时,因为公共停车场规划执行不到位、建设缓慢,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停车位配置情况缺乏有效监管,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长春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到城市文明形象的提升,日益成为百姓生产生活中的“忧患”和关注的焦点。整合资源,有效释放停车空间,缓解停车难、停车乱的现象,建立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成为人民群众的急切期盼。对此,中共长春市委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以法律手段化解矛盾,通过地方立法,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就此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及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进行顶层设计,用法治方式解决党委关心,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33万多个,清理占道障碍物131万个,清理长期占道停放车辆1051台,非法占道设施22914处,有效释放了停车空间,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在理顺了行政管理体制后,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也逐步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2016年全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中,共发生一般处理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1001起,同比下降697%;死亡198人,同比下降571%;受伤人员1059人,同比下降1262%;财产损失15829万元,同比下降532%。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实现了“四下降”,交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立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成效初步显现。

    二、聚焦问题,创设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制定《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问题,深入剖析,努力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上下功夫。

    (一)聚焦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创设三级管理模式。针对长春市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体制不完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在大量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创设了“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模式。在实施交通管理中,实行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区级属地化管理的优势。同时,明确市人民政府及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市、区、街道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在交通秩序管理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行政执法效率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日益提升。

    (二)聚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创设系列制度,对症下药。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类比分析,造成长春市停车位巨大缺口的原因清晰显现,一是建设补给跟不上实际发展需要;二是管理乏力,造成现有的停车位得不到充分利用;三是缺乏有效的整合措施,潜在的停车空间没能有效发掘。针对以上原因,《条例》通过系列制度的设计,形成一套“组合拳”,多渠道、全方位地建设和挖掘停车资源。一是采取根本措施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将“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民区等应当建设配套的停车场”法制化,以法律手段推动停车场及停车位的建设与补给。二是挖掘和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鼓励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等制度设计,打造动态静态停车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停车泊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问题。

    (三)聚焦非法占用停车位难以治理的问题,创设制度予以规制。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的问题,《条例》明确予以禁止,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考虑到强制拆除障碍物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的问题,《条例》对行政强制法进行了细化,作出“逾期未拆除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的规定。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地桩、地锁等非法占用道路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

    三、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

    在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注重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敢于向部门利益说“不”。注重拓宽民主立法新渠道,探索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作用的新路径,切实倾听民意,立老百姓期盼之法。

    (一)注重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从法规立项阶段的调研、论证,到起草阶段的提前介入,审议阶段的深入研究,我们注重在立法的各个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尤其在审议阶段,更是发挥“工匠”精神,精雕细琢,严把法规质量关。针对草案中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展开深入的调查研究,厘清根源,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一边倒”的条款,在切实了解基本情况和问题本质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敢于向部门利益说“不”。在立法过程中避免单枪匹马、唯我独尊,注重做好沟通协调,与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上,注重寻求公平公正的平衡点,在各方利益的权衡上追求最大公约数,有效避免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鉴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受众面大、影响广泛,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征集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在以往发函征求代表意见、邀请代表参加调研、论证等方式的基础上,开辟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在代表大会上征集意见的先河。人大代表共提出四个方面百余条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对这些意见高度重视,逐条研究,并认真予以反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法规要兼具前瞻性与稳定性的建议,通过合理设计制度规范,予以吸纳。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为新能源汽车设置配套设施”,并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提交代表大会讨论法规案,调动了代表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丰富了发挥代表立法主体作用的方式和渠道。

    (三)引导公众深入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切实了解基层群众的真实意愿,倾听基层群众的声音,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条例》草案发至基层立法联系点,并组织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地与基层群众交流,回应群众对停车难、停车乱、交通拥堵等问题的立法关切。通过与基层群众面对面的交流和座谈,更多的社情民意,更多的群众智慧汇集起来,实现了立法机关与基层群众的良性互动,使地方立法决策更“接地气”。之外,我们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通过发函等方式向党委、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等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不同群体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对条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论证,真正体现了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的理念。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