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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4:06:12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确立了运用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方略,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价值自信和法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也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地方立法要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就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全过程,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促进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

    这里,结合近年来江苏地方立法工作情况,重点交流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关于近年来江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实践,主要是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紧扣本地改革发展大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步伐。

    2014年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了“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要求,这一要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高度契合。近年来,江苏省人大及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一是践行富强理念,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富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价值目标。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富强的必经之路。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强”的目标,把立法决策与全省改革发展决策紧密结合,突出经济领域立法,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江苏旅游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资源能源消耗相对较小,是新常态下扩大消费的重要增长点。我们及时制定旅游条例,为推动畅游江苏建设奠定了法制条件。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机制的核心,制定价格条例,更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进一步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地激发企业改革创新活力。我们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制定出台了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和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二是践行民主理念,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民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和合法性依据。在我国,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近年来,我们注重推进民主政治领域立法,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我省各级人大选举实施细则和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保证人大代表民主选举和履职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进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规范乡镇人大履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升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重新制定我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依法推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文件精神,对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及时制定了我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增强任命干部的宪法意识和公仆意识。

    三是践行文明理念,加强科学教育文化领域立法,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是文化价值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实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科学教育文化领域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建设。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设立“江苏全民阅读日”,树立全民阅读、终身阅读良好风尚,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提出了加强投入和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推动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加快建立,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进建设社科强省,为江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四是践行和谐理念,加强社会领域和生态文明领域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和生态和谐,是我们党不懈的价值追求,也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立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总结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实践经验,在全国率先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针对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诊疗管理,依法打击“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无锡市和泰州市还分别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立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缺乏、环境容量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们根据江苏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把生态保护立法摆上重要位置,以法治手段引领和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江苏。聚焦大气污染防治和资源集约利用,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的基础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推动大气环境改善;制定循环经济、绿色建筑发展、节约用水、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条例,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五是践行平等理念,加强民生领域立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平等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近年来,我们紧扣“百姓富”这一主题,把推进民生领域立法牢牢抓在手上,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江苏是全国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省份之一,及时制定养老服务条例,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措施上升到法规层面,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过程中,把确保基金安全作为核心考量,严格监管措施,看好人民群众的“养命钱”,维护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管理措施,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针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专门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进行立法,强化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惩处消费侵权行为,化解消费纠纷,不断提升我省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二个方面,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一点思考,主要是在总结以往做法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更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全过程,实现地方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合。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江苏也正在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地方立法的价值引导作用,实现地方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合。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有机统一。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和思想基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从而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立法工作实践中,不少人对此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些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领会不深不透,有些人对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人还缺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自觉意识,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自觉性主动性,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之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要把握核心内涵,更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最终要体现在法规制度设计上,落实到具体的法规条文中。在中央下发的《意见》中,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如何结合地方立法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法规条文中,还需要认真思考、不断探索。比如,如何把平等的理念融入法规条文?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平等不仅是要求政治、法律层面实现人的平等权利,而且要求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都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照顾。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使法规条文充分体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通过法规的实施,最终实现结果平等。如何把自由的理念融入法规条文?在社会主义国家,自由的内涵是保障每个个体都有生存和发展的自由,但是同时,自由不等于没有约束、为所欲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否则自由将化为泡影。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要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个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时候,也要符合立法权限、合理适当,防止不适当增加其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再比如,如何把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融入法规条文?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必须信奉的价值准则和必须恪守的道德规范,涵盖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主要方面。这些价值准则,在现实在表现为每个社会个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勤于奉献,以友善之心善待他人、善待自然。这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和支撑作用,以道德滋养立法理念和立法行为,推动道德规范层面向法律制度层面转变,促进人民对道德规范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

    三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立法权作为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对全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从立法机制和方式来说,最关键的要在践行“法治”和“民主”两大理念上下功夫。法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在地方立法中,就是要依法规范行使立法权,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要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处理好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的关系,在维护国家法制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立法权限开展立法工作,不能突破地方立法事权范围越权立法。进一步规范立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法,严格执行立法、起草、审查、审议、表决、修改、废止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使立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民主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地方立法中,就是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要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使他们能够有机会有条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和利益诉求,使立法更加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在利益的博弈与取舍间,保证制定出的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立法协商新途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代表共同参与立法协商,优化法规制度设计,提高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进一步健全法规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保障公民知情权,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断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不仅从合法性角度,也要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评估,实现地方立法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还是一个新课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探讨。我们将以这次立法研讨会为契机,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为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