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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实效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1:29:11

    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始终把立法工作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注重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体现我市地方特色和发展要求,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共制定地方性法规77部,其中,现行有效的47部,废止的30部。这些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城市建设、民生改善、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经济发展等领域。对于加强我市的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发挥好地方立法的作用,不仅可以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而且可以解决国家立法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由国家立法解决的问题,自主解决应当由地方立法解决的各种问题。因此,法律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就是让这些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创造性地解决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脱离了地方实际,不解决实际问题,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突出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国家立法只能对全国的普遍性问题作出规范,而地方立法则可以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的问题。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使出台的每一项法规既有别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又有别于其他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能充分反映本行政区域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才能在法规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颁布实施后,设区的市均有立法权,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全国城市法治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适度自治、提升地方因地制宜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设区的市人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领域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来开展立法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三个领域的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反映和适应本地的实际情况,注意解决本地突出的而国家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以地方立法促进本地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

    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着眼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市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进行立法,把市委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

    (一)为经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洛阳市旅游条例》《洛阳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例如在制定《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抓住关键条款,妥善处理和协调法规涉及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了决策机制不科学、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按照《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关于提请审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议案》作出决议,批准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监督。

    (二)为保护历史文化提供法治保障

    为加强对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突出地方特色,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洛阳市偃师二里头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例如,在制定《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密切配合丝绸之路起点申遗的现实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大遗址保护的规划定位,较好地统筹了经济发展、文物保护、群众生活的关系,突出了洛阳文物保护工作的特色。通过立法,保护和利用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洛阳地方立法的一大亮点。

    (三)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例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对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制定《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城建提升”攻坚战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整体要求,使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洛阳实际。

    (四)为改善和保障民生提供法治保障

    围绕着教育、交通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例如,在制定《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过程中,本着既有利于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照顾到人民群众尤其是部分老年人实际需求和自身利益的理念,我们作出规定:“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三、质量至上,务实管用,切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一)科学立项,突出法规地方特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权威性,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在立项时更要突出地方特色,选择市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进行立法。洛浦公园是市委、市政府为古都人民建造的一项大型公益工程,该公园沿着穿越市区的洛河两岸而建造,是市民休闲散步的场所。但是近年来,由于监管不到位、服务不完善等问题,洛浦公园的管理与发展滞后,与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需求不相符。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对洛浦公园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视察,发现存在诸多问题,群众呼声强烈。因此,我们将《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报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该条例在一审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

    (二)因地制宜,提高法规的针对性

    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确定法规项目、设定法规内容,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洛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市。目前,全市共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个、省级项目58个,“河图洛书传说”“关公信俗”“牡丹花会”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河南省于2013年出台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因此我们在制定《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时,在有限的立法空间内,对法规内容的设定主要针对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突出问题,比如将保护措施进行细化,实行分类保护;为了推动社会传承,规定了支持和引导学校开设非遗课程,建立社会传承基地的内容;对非遗合理利用的主要原则和激励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帮助众多非遗项目在当代社会中找到自己存续、发展的空间,延缓消失的步伐,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精细立法,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立法精细化是地方立法的大趋势,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之一。在立法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的设计上,坚持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规真正务实管用。我们在修订《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时,常委会委员对条例中关于“管道燃气设施的改装”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的燃气设施”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我们经过广泛征求不同利益群体意见,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认真对上述两个关键条款进行了科学设计,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合理规范了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责任和权利。条例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意义重大。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的正确方向,也是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洛阳落地生根的内在要求。今后,我们要坚持服务发展大局、体现地方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法规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