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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1:21:23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精神、宗旨和原则,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养成和践行,为地方立法作出了表率和示范。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认识体会。

    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新形势对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2016年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和德治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结合广东近年来的立法工作,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好法律和道德的作用。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承、不可分离,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被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是公民道德的重要体现。法律所提倡的理念、价值、原则都应该与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可靠的载体。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大力弘扬先进思想道德,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才能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指导意见》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既要靠良法,又要靠善治。任何法律法规都是相应社会价值取向的反映,只有符合广大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才能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阶层价值追求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法善治,必然要求我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要义融入到立法中,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倡导和追求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的高度融合和有机统一,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从制度上保障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指导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通过立法将实现对社会基本道德价值的制度设计。从制度上推动和保障道德建设,要求将普遍的社会共识转化为具体的规范指引,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法律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律条文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法治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二、广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探索实践

    《指导意见》要求,要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立法之中,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立法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一)注重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修改广东省华侨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通过修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市、县可以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建立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制度,新增加了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见义勇为等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12种情形;明确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推动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这些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注重维护统一公平的立法,切实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制定、修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制度,加快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坚持发挥市场自身调节作用,设信用监督专节,从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方面规范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监管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打击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推动政府改变事前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更多依靠透明诚信市场体系的事后监管模式。通过制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调整登记条件、优化登记程序,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制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完善通关便利措施和高效监管手段,推动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下放,促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改革创新。

    (三)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协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修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规,完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规制度。通过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完善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息平台,加大惩戒力度。通过制定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表彰等方面加大救助力度,规范社会脆弱群体救助工作,解决好我省低收入群体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注重养成文明行为的立法,努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制定、修改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城乡垃圾处理条例等法规,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将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定义,尽量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在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基础上,由省政府额外根据丧失劳动能力与牺牲等情况颁发高达40至100万元的一次性抚恤奖金,属全国首创。通过制定广东省城乡垃圾处理条例,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强化处理设施建设,明确社会各方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机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注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大力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制定、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的决定、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通过制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明确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强调选址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建立健全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明确生态补偿费的用途为设施周边环境整治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和村(居)民回馈,兼顾平衡各方利益。通过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强调齐抓共管,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明确排污者责任,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不断增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实际成效

    当前,国内外环境深刻变化,经济社会深刻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益多元。我们感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工作还比较薄弱,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到位,经验仍然不足,离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正如《指导意见》指出,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有的法规和政策价值导向不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保障不够有力。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不断加深认识、加大研究和探索力度,不断提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实际成效。

    (一)加强统筹法规立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逐步加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立法。今年,我省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安排了法制宣传教育、全民阅读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服务促进等方面法规项目。接下来,在编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立法作为立项的考虑重点: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要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反对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完善市场监管、诚信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职业教育、社保基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要加强大气、土壤、水污染防治等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建立健全跨区域环境保护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有针对性地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二)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使法规制度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自觉遵行,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立法价值导向问题,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其要求体现到法规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规制度设计的重要标尺,对涉及的利益关系作出公正合理的规范,使其符合广大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做到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要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民族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法规体现鲜明的民族性。要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规规范,及时修改完善个别法规中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够协调、不够合拍的条文,以更好地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

    (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好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质效果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的质量。我们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准确把握法规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和发展变化规律,熟练准确地运用立法技术,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要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积极回应群众对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需求,将有社会共识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又不能混淆道德要求和法规规范的界限。要处理好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的关系,把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域立法特点,综合运用提倡、鼓励、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探索在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促进和引导道德规范的养成和实施,多管齐下、宽严适度,发挥好硬法与软法的合力。要在精细化、精准性上多下功夫,提高法规立项和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明确规定每个公民、法人、组织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断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