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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材料之三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助力龙江绿色发展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庞义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1:12:07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义华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发言

    黑龙江的良好生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考察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助力龙江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着眼黑土地保护,加强绿色农业立法

    黑龙江省拥有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耕地面积2亿多亩,耕地总量位居全国第一。为了保护宝贵的黑土地,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这部条例整合了多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了耕地质量提升措施、建立了耕地质量监测机制。我们坚持制定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的标准及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针对秸秆处理的难题,为了推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绿色畜牧业,改善空气质量,条例规定通过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为了解决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突出设计了农药包装高额抵押金制度,减少易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确保回收工作有利耕地和环境保护,为我省正在实施的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的“三减”行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实施以来,全省耕地保护得到了充分重视,在管理和使用上更加规范,耕地面积得到保护,农药使用显著减少,绿色农业的根基依法得到进一步夯实。

    二、着眼舌尖上的安全,加强绿色食品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要求,“推动黑龙江由大粮仓变成绿色粮仓、绿色菜园、绿色厨房”。为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把我省建设成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强省,今年5月1日,我们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创制性地提出并设定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延伸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在食品检验检测方面,注重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优先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基础设施,强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出“提升一个能力、增强三类投入、增加四种检验项目”,即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主体,要求通过改革等办法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能力建设;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要求保证检验所需费用投入、检验设备投入以及检验人员投入;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确定为检验项目。同时,通过区分持有五种有效证明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逐批留样检验、抽样检验、降低抽样检验检测频次等不同检测方法,严把市场准入关。条例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三、着眼绿水青山保护,加强绿色生态立法

    黑龙江省森林面积全国最大、湿地面积全国最大,草原辽阔、河湖众多,冬季冰雪景观独特,良好生态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优势,但近年来也面临诸多紧迫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努力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向标本兼治深化。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去年省委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也是黑龙江省第一部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污染大气较重的燃煤、机动车、秸秆焚烧等主要污染源,我们在条例中分别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防治措施。一是制定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燃煤单位应当达标排放。二是明确高排放机动车的概念。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限行和鼓励淘汰政策的规定。三是解决群众特别关切的秸秆焚烧问题。规定了秸秆焚烧的禁烧区和限烧区,强化对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禁止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外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引导有序焚烧。条例从立法层面强化了雾霾天的源头控制措施,用法规守护了“龙江蓝”。

    我们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这部条例中,一是制定了分级保护制度,拟定全省湿地名录加以保护,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二是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三是鼓励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栈道、电动车船、航空器等方式开展湿地生态旅游,打造绿色经济新的增长点。四是细化了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将“主管湿地的部门”明确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后的湿地条例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肯定,条例有效加强了对湿地的保护,维护了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除上述法规外,为了设立绿色生态屏障,我们还制定了《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为了突出绿色畜牧产业发展,在制定《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提出具体要求;为了延长绿色食品产业链,在《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增加了具体规定。去年以来,我省共出台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7部,其中涉及绿色经济领域就达到9部,为治水、净气、降噪、还绿、护田等方面的治理,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地方发展的实用法规。

    “青山常在金银山,金银山前留青山。”从地方立法角度为全省绿色发展保驾护航,既是保护龙江天蓝、地绿、水清美好家园的有效手段,也是为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打造良好法制环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创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针对破解我省体制性、结构性、资源性矛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搞好立法,注重突出黑龙江地方特色,精心选准立法项目,努力破解立法难题,在法律法规实施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推动龙江大地实现良法善治。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