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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材料之四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公丕祥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1:10: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公丕祥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发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基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立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价值方位的理性自觉。近年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从而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立法工作实践中,有的立法人员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领会不够深透,对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性法规的价值导向不够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亦不够强。为此,我们及时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做到“三个准确把握”,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是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引领地方立法工作;二是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意义,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行动自觉;三是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

    二、坚持价值引领,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一是体现在立法价值导向中。近年来,我们不断更新立法理念,突出正确的立法价值导向,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取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立法工作自身规律,妥善处理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坚持立法质量至上,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立法体例不求大而全,制度设计力求明确、具体、管用;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和支撑作用,以道德滋养地方立法工作。

    二是体现在立法项目确定中。我们把好年度立法计划立项关,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把立法资源优先用在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上。围绕“经济强”的目标,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制定出台了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和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时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重新制定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和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推动“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建设;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在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循环经济、绿色建筑、湿地保护等条例,促进社会和生态和谐。同时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是体现在法规具体规定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观念层面向制度层面转化,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法规条文中。比如,如何把平等的理念融入法规条文,充分体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最终实现结果平等?如何把自由的理念融入法规条文,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如何实现道德规范向法律制度的转变?近年来,我们及时总结提炼实践中的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条文,使地方性法规既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又在保障民生发展、弘扬传统美德、强化法治意识、促进公序良俗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又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既有依法打击“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又有规范诊疗管理、维护患者合法利益的条文;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时,增加了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诚信义务的规定。

    三、完善工作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全过程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也体现在立法的机制方法上。在这方面,我们着力在践行“法治”和“民主”两大理念上下功夫。

    一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严格依法行使立法权。我们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以及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权限开展立法工作,不突破地方立法事权范围越权立法。严格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审议、表决、修改、废止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制定了提高审查审议质量的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

    二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我们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在全省建立15个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本届共自主起草法规草案11件,从源头上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创新立法论证协商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立法论证协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探索建立法规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增强公众参与效果,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工作之中,努力在地方立法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为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提供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