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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材料之五

回应群众关切 推进民生立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陈桦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1:08:09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桦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发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福建省委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对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总体部署,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项目选择时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坚持权利本位,注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深入群众,问需于民,促进民生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45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31部,占总数的7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一、推动生态文明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

    早在2000年,时任福建省长习近平同志就前瞻性的提出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多年来,我们围绕生态省建设先后制定了40多部法规,内容涵盖大气、土壤、水、河道、海洋、森林、物种等领域,其中十八大以来,制定了河道保护、湿地保护、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十余部法规,构筑了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为福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生态立法中我们坚持以下三点:一是把保护摆在优先位置,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如湿地保护条例,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设置严苛的占用条件和程序,切实收紧占用的口子。在水资源条例审议中,水电站过度开发问题成为委员们审议的焦点。这些问题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大。经过四审中大量调研论证和反复协调,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避免已建项目利用技改扩大规模,建立水电站退出机制等制度。常委们对敢于在矛盾的焦点和利益的堡垒砍上一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二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发展关系是生态立法的一个难点。如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条例中,如何科学设定海岸带范围和建筑后退线,海洋、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当地群众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其实质是保护与开发的博弈。条例提出以“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领海基线”作为海岸带的具体界线,既有利于保护管理,又为发展留足空间,得到各方的一致认同。三是积极探索创新型生态治理模式。“九龙治水”、多头管理是生态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立法中我们重视构建科学的体制机制,重点明确了湿地、河道、海岸带、武夷山公园等领域条块结合、责任明确的体制架构和各方职责,做到事有专责又齐抓共管,较好的克服推诿扯皮、争功诿过的现象。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立法保护,福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水、大气、生态环境实现全优。

    二、加强公共服务立法,补齐社会领域“短板”

    近年来,我们致力养老、文化、教育、安全、卫生等方面立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水平,受到群众普遍欢迎。例如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制定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审议通过的民生类法规。条例构建了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了公共性、市场化、公益性三种养老服务类型,对家庭、社区、农村、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功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特别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生病住院的,给予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彰显了浓厚温暖的人性关怀。人民日报头版撰文“用良法呵护亲情”进行点赞。今年8月,省委全会将养老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省政府出台多项措施,有力地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又如制定食品安全条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01年,时任省长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率先提出治理餐桌污染,此后连续16年省委省政府将治理餐桌污染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条例在总结多年治理经验基础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产品水产品的安全准入、网络配送食品、“地沟油”、添加剂等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最严格、全覆盖的监管,保证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坚持城乡统筹,使民生立法惠及城乡广大群众

    在民生立法中,我们把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作为重要指向,通过具体制度安排,推动城乡融合,共同发展。一是关注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的享有。例如,在城乡供水条例制定过程中,省政府提交的草案未将农村供水纳入调整范围,引发委员们热议。二审后我们将农村供水一并纳入调整,既坚持整体推进,又兼顾现实差异,实现统筹发展,同时避免了因部门分别立法造成的法规内容交叉、立法资源浪费。有媒体评价,从“城市供水”到“城乡供水”,一字之差,反映的却是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二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教育公平,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在义务教育条例制定中,我们把重点放在促进教育均衡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留守儿童教育权上,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营造公平的教育环境。

    四、把保障民生与构建共治共享社会紧密结合起来

    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需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更需要依法推进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强化立法对道德规范的促进作用,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条例中,努力通过立法促进失德背德、不文明等突出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贯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作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保、食品安全等立法中,注重将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结合起来,引导公民参与社会治理。

    在推进民生立法中我们有几点体会:一要把立法为民贯穿始终,理念上由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以公民权利、政府责任为本位转变,既要注重方便政府管理,更要注重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处理好公权与私权、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设定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时,着力避免重立权、轻立责的问题,使制定的每部法规都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合法权益。二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立法工作路线,把立法工作扎根于基层群众中。近些年,有关民生立法,很大部分来自人大代表的建议,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要坚持人大主导,加强统筹协调。民生立法往往涉及到利益调整、权责分配或重大体制、政策的调整,这就需要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敢于面对矛盾,敢于协调、善于协调,在大方向上一定要看得准把得紧,在具体条文上一定要务实、可行。这几年我们出台的大部分法规,背后都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努力做到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立老百姓有感的法。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