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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材料之十一

在传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完善

——地方立法工作改革创新若干体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10:50:02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发言

    宁波自1988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截至2017年8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4件,废止32件,现行有效82件,并对51件法规进行了69次修改。这些法规,既有适合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需要的“创制性立法”,也有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执行性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必要的补充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中央适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和统一部署。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修改后的立法法过程中,宁波人大乘势而上,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探索实践,进入了立法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总的来看,体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把握方向:坚持人大立法决策与党委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

    立法工作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党在新时期作出的改革发展重大战略决策,是立法工作保持政治方向的根本指引。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等重要立法活动的开展,与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坚持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战略决策,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各领域改革发展,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比如,近些年来,为了引领文明城市、生态城市建设,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为了提升历史文化保护法治化水平,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修订了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改革导向和宁波特色。

    二、强化宗旨: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中实践立法为民

    实践立法为民,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立法工作重要精神、指示的过程中,宁波人大更加重视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促进方面的立法。如制定了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接力打造了从学前教育促进到终身教育促进的教育领域“系列化”法规。今年,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与之相对应的“惩戒与鼓励并举”的多元化处置机制入手,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文明行为“社会共治”体系,规定了对彰显高尚文明道德风范、提升现代城市文明高度的一系列公益行为的鼓励措施。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市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社会事业发展、社会治理创新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宁波经验”、“宁波模式”、“宁波解法”尚未及时上升为法规。今后,我们将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进一步加大相关领域立法力度。

    三、明确目标:在服务“名城名都”建设中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

    今年2月召开的宁波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了“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名城,努力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奋斗目标。“名城名都”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宁波人大立法工作需要紧紧围绕的中心和大局。围绕“名城名都”建设,我市城乡建设和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着许多急需立法予以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新一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意见和立法规划项目库,并报市委批准。列入规划项目库的66件项目,均属于在“名城名都”建设目标指引下、根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空间确定的重点领域立法项目。这些项目将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开展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将适时安排部分项目进行审议。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对于设区的市来说,如何精准确定立法的重点领域,是当前和今后需要高度重视、慎重把握的重大问题。在重点领域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设区的市人大既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决策与本地改革发展决策的衔接,也要遵循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立法难度明显加大。借此机会,我们恳请上级人大今后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对设区的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多多给予指导。

    四、完善机制: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提高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宁波人大积极探索规范立法程序、健全工作机制,专门就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指导和初审、草案征求意见、草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立法听证、立法协商、立法咨询、立法沟通协调、立法基层联系、立法后评估、立法技术规范等立法工作各个环节出台工作制度,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全覆盖。在法规审议中,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同时,在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上,形成了“五支队伍”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和专家、认领年度立法工作任务的市人大代表密切配合、协同合作的力量格局。2015年11月,市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提出了系统、全面、明确、具体的创新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新要求新措施,我市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出现了一些新的举措和亮点。如将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并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每年安排一部重要法规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健全市人代会审议表决法规案工作机制;开展担任市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分组进驻基层代表联络站活动,直接听取广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成立法规草案起草指导小组,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规草案,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双组长”制,等等。今后,继续不断深入创新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将是新形势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的一大工作重心。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