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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小结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沈春耀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9月13日 09:55:5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作小结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为期两天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已临近尾声。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会议开得非常顺利、非常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重要成果。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作个小结。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这次会议正值我们党即将召开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任期最后一年召开的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也是地方立法研讨会改名为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后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也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大家普遍反映,会议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开得很好。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把地方立法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工作指导和推动力度。张德江委员长继2015年出席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之后,今年再次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建国副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等领导同志都出席过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会议;还有其他领导同志多种形式的关心和鼓励,都给予我们重要的指导和有力的支持。这些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立法工作者的亲切关怀,极大地鼓舞和鞭策所有与会同志和各级人大立法人队伍。回首五年,我们开了五次会议(2013年西安会议,2014年上海会议,2015年广州会议,2016年长春会议,2017年南宁会议),往事记忆犹新,经验弥足珍贵;展望未来,我们对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本次会议的一个特点,就是突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主旨。张德江委员长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在新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委员长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再上新台阶,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新贡献。我们要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创造新成绩、作出新贡献。

    本次会议共收到交流论文86篇,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同志做了大会交流发言。会议分9个小组进行了讨论,各小组选派代表就本小组讨论情况在大会上作了总结交流。大家结合学习领会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本地实际,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体会,对地方立法工作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的思路和举措,进行了认真交流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委员长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既有历史纵深,又有时代强音,既站位全国,又很接地气,听后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进一步增强了“四个意识”、坚定了“四个自信”。讲话关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回顾总结,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标杆和示范,使立法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心里更有底气。两天来,同志们结合会议主题深入进行研讨,相互交流心得体会,发言踊跃,讨论热烈,总结成绩、交流经验、研讨问题,对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思路和举措进行深入思考,大家都感到有启发、有收获。

    大家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大家在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提出的建议,明确将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改名为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这是地方立法研讨会举办20多年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定位提升了,内涵拓展了,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的发展、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人大的工作交流和工作协同,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同志认为,本次工作座谈会形式又有了新的尝试,特别是增加了地方交流发言单位,将原来的8个地方发言扩大到12个,并且安排更多的设区的市作交流,给了大家更多发言交流机会,研讨交流更加深入,更加具有针对性。大家普遍感到,今年的会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作出新动员、提出新要求,凝聚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大家表示,回去后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传达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和本次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方面为保证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做了大量的、精心细致的准备工作和周到热情的服务保障工作。在此,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和全体与会同志对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真诚的敬意!

    二、进一步深化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认识和把握

    《立法法》修改两年多来,各地在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从大家交流讨论和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对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社会治理方面,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问题。一些同志认为,《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有限,束缚了地方的手脚,不利于地方发挥作用,希望得到更多的地方立法权限。关于这个问题,在最近几年的地方立法研讨会上,有关领导同志多次作过专门阐述,从多个方面说明了《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也是符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际需求的,这里不再重复。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怎么看?张德江委员长在讲话中阐述了赋予地方立法权制度安排的发展变化,论述了我国立法体制确立的实践需求和理论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统一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讲了两句话:第一句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第二句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两句话需要完整的理解,明确“权限和范围”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前提和基础。2015年修改《立法法》,不是简单地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而是在明确了三个方面事项即权限和范围的基础上“赋予”。既体现了我国单一制的国情实际和历史文化传统,又全面贯彻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方面的含义,其实包括很多内容,有很大的容纳度和实践空间。而且,在在当今时代,我国各项事业发展变化很大、现实生活发展变化很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对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方面的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答复和交流中,一般也是作比较宽的理解。

    总的看,我国有关立法体制、权限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有中央和地方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首先是省一级立法,然后才是设区的市一级。目前,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重点,应当是认真研究如何充分运用好国家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依法推动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也就是说,把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用好,通过我们的工作变为本地方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际成果。

    二是,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问题。一些地方反映,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政府部门对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积极性并不高,习惯于继续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制定政府规章来规范社会行为;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纳入立法规划计划的法规项目,不愿意积极主动承担起草任务,影响人大立法工作的进度。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简便,有利于政府根据需要作出针对性规定,但同时这也可能会产生或者带来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问题。因此,需要发挥好人大主导作用,也需要推动政府发挥好重要作用。

    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和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这两个方面是密切关联的,也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地方政府要适应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意识,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认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符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另一方面,地方人大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作为、善于作为,努力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增强立法计划的刚性要求,建立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

    立法工作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规划立项;二是组织起草;三是人大审议。人大的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各方的协同作用,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上都是不可或缺的,都需要应有的体现。就起草工作而言,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介入,发挥督促、推动和支持作用,着力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对于某些重要的地方立法项目,可以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吸纳政府和有关方面参与。决定立法工作能否取得具体成果的因素有很多,我看关键有两条:一是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达成基本共识。不解决问题的立法,实际上是做表面文章;没有必要的共识,即使启动了立法工作,进展进程也将是缓慢难行的。

    三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何更好保障人民权益问题。一些同志提出,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规章来解决管理中的问题,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地方性法规来约束政府权力。这个问题与上个问题密切相关,说到底都是运用什么样的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立法工作的性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不断满足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工作重点。” 这就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立法有不同的位阶、不同的形式,都要解决好出发点和落脚点问题,明确立法是为了什么,正确处理好政府有效管理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问题。法规和规章都是社会治理的手段和方式。实行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理,既要发挥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也要用好地方政府规章。不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行政权力、公共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都要处理好政府有效管理和保障人民权益的关系。

    《立法法》第82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政府行使权力的约束和规范,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再也不能像过去一样,可以随意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简单以强化行政手段的方式来管理社会,而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对于那些涉及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且无上位法依据的事项,应当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即使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确实有必要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按法律规定,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有一个转变立法观念问题,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立法要从注重“立权”,转变为“立权”和“立责”并重;从注重维护公权,转变为维护公权、规范公权、保护私权、保障人权并重。

    总之,立法工作要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科学规范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既要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

    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就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再上新台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下面,结合会议讨论和调研情况,我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创新和引领意义。张德江委员长在讲话中突出强调了思想理论的引领意义,从八个方面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论述作出基本梳理和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全面依法治国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一道,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立法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和系统性。

    (二)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地方立法一定要增强全局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地方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的理念,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利益、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不要囿于当地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能搞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党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安排和实现途径。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重要职责,法工委处在立法工作第一线,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更加自觉、更加善于将立法决策与党中央的改革决策相衔接,与地方党委的工作部署相衔接,确保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在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审议完善等各个环节上,在立法所调整规范的各个领域和方面,都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立法规划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地方党委批准执行。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要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工作力度。法制工作机构要敢于担当,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认真把好地方立法合法性这一关,认真把好与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看齐这一关。

    在立法工作中,对涉及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对有重要分歧意见的问题,要按照张德江委员长讲话的要求,及时报上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努力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地方立法的特点是针对性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应当把这个特点和长项更好发挥出来。近年来,各地方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一些地方提出,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一是定位要精准,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立什么;二是立项选题要精细,应选择确有必要、急需规范的事项;三是立法内容要精细,不必“穿靴戴帽”,更不要繁文缛节,要切实解决问题。一些地方提出要加强立法程序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精耕细作,精雕细琢;有的地方还提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精细化、智能化。但无论怎样,目的都是要通过努力,使法规制定的更加准确、精炼、规范,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要区分轻重缓急,不急于求成,不在立法数量上搞攀比,不搞立法“政绩工程”。将工作定位在做精做细,扎实推进,适时调整,比较符合立法工作规律。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立法项目。要坚持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多种多样的,除法律法规外,还有市场机制、社会习惯、道德规范以及管理经验、技术规范等。要用好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要深入了解实际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急需解决、通过立法又可能解决好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立法项目,立解决实际问题的法,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法。

    三是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地方立法因为解决的问题相对比较单一,应当提倡简易体例结构,少一些原则性、纲要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有几条定几条,重在能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地方提出,提倡多用“规定”、“办法”、“决定”、“决议”等立法形式(今年1月党中央专门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出台了的工作指导性文件),少用慎用“条例”的形式,针对特定事项或者专门问题进行立法,有一定道理的。能解决问题的立法就是好的;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写多少条其实也都是虚的,立法效果往往是不理想的。

    四是抓住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一部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有很多,但是起关键作用、真正有效管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也是决定这项立法的质量乃至成败的关键。地方立法要以立足实际,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深入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要加强法规的修改完善。地方立法也有三十多年历史了,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需要,甚至成为了改革发展的障碍;有些法规后法与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协调;有些法规则是因国家上位法修改产生了不尽一致的问题;有些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这些都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形式,适时加以修改完善。关于修改的方式,可以借鉴全国人大的做法,对部分法规中涉及同类或者类似事项、需要一并修改的条款,采取打包方式进行统筹修改。

    (四)注重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适时开展法规清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有的地方切实加强省市县三级机构设置,实现区县级人大全覆盖;有的地方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纠错力度,增强制度约束刚性;有的地方探索建立定期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与党委政府之间衔接联动和相互协作制度;有的地方坚持统专结合,统筹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机构和专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同开展工作,同时注重发挥代表、专家和社会的作用;有的地方注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有的地方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效率,等等。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立法主体和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多,提高立法质量的需求愈益迫切,备案审查工作任务明显增加、要求明显提高。近年来,国家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较大调整,但一些地方立法不能及时跟进,影响改革举措落地落实;一些地方立法突破、规避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公民、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组织义务,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轻部门责任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受利益驱使搞“立法放水”,降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备案审查工作中重视不够、人员不足、标准不清、刚性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一要紧扣人大监督职责。明确备案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只要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的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的范围。要按照党中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人大、政府各系统的备案审查范围,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二要强化审查责任。把人大法定职责转化为监督的硬约束。原则上,对所有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应进行审查,所有审查建议都要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应,所有负有法定职责的主体都要开展审查工作。对内要健全工作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外要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

    三要明确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抵触”的合法性标准,探索审查的合理性适当性标准。对那些可能与中央精神或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在施行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重大争议,或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等情形,都要深入研究,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一体遵循。

    四要强化制度刚性要求。要抓紧研究建立健全说明、沟通、通报、纠正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实践,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下功夫。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函询,督促纠正;必要时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明确督办程序和时限,加大督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于经过沟通协调后制定机关仍然拖延推诿、不予纠正的,要坚决依法撤销。

    五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注重依托立法工作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协调立法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发挥综合效应。通过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发现和纠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反过来推动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形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良性互动。

    六要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开通运行,地方性法规已经实现电子报备。下一步,将创建审查工作平台,实现审查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逐步向设区的市延伸,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请各地高度重视,继续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一直都很重视,最近几年的历次研讨会上都予以专门强调,特别是张德江委员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和本次会议上都强调了这个问题,充分体现了委员长对全体立法人的亲切关怀。我们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将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

    近年来,在地方省、市党委有力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推动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的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很多成绩。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增设了处级机构,增加了相应编制;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普遍成立了法制委和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还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人大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立法任务还很不匹配很不适应,有些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仅10余人,人手十分紧张;有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仅3到5人,而且这些人还要服从当地统一安排驻乡、驻村开展工作,加上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的减员,实际上在岗的就2到3人;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一人一委”的问题等。除了数量不足外,还存在能力不足,不适应工作需求等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法工委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做好说明和相关工作,积极主动作为,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推动工作、争取支持,不要一味地“等、靠、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好机构编制问题。

    二要遵循立法规律选人用人。立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要求,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因而,做好立法工作离不开一支坚强有力、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作支撑。张德江委员长指出,在人大机关中,法工委处在立法工作最前沿,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一定要把法工委这支队伍建设好。希望各地按照委员长讲话的要求和精神,真正重视、关心、爱护和建设好这支队伍。法工委要负起责任,把好“进人关”,做到宁缺勿滥,着力把法工委队伍建设成为各级人大立法工作的中坚力量。

    三要加强人才培养。目前,设区的市抽调到法工委工作的人员有些具有一定的法律背景,也有一些人员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这支队伍很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培养和锻炼,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了对地方立法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强立法人才培训、挂职、交流研讨等工作,着力解决经验不足、能力欠缺问题,不断提高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这次会议上,同志们还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研究指导等方面的建议。近年来,我们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全国地方研讨会、立法调研、法制工作简报以及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同地方人大法制机构的联系和交流,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这次会议上发的《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讲话汇编》,就是根据大家的意见,将本届以来历次研讨会上领导同志的讲话结集出版。此外,本次会上还有一些地方提出了其他好的意见建议,有的已经作了交流回应,有的我们回去还要继续研究。今后,我们将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地方人大的立法联系,密切立法协作,开展立法交流,形成整体合力。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在新的奋斗征程上作出我们立法人的新贡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