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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污染地块不得批准为住宅用地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6月23日 08:19:58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今天,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需专门立法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

    但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

    “土壤污染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缺失,迫切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尚不明确,亟待确立责任体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薄弱,需要专门立法予以系统规范……罗清泉指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

    规划应考虑土壤污染防治

    为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

    此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责

    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为使其各负其责,草案在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的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应当对可能污染土壤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并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其中,草案对政府承担防治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业绩的内容,并作为任职、奖惩的依据。

    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10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草案同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区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部门。

    对污染地块可划定隔离区

    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

    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草案明确,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所在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了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规定了修复工程的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草案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发布公告”等措施。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