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中留着我们的声音
“民法总则将改变我们的生活!”3月10日上午,河南代表团全团会议,下午则是分组会议,议题是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会场内外,《法制日报》记者听到代表说得最多的就是这句话。
“拿到民法总则草案时,我发现所提建议被采纳了!虽然只是删减4个字,但我能在民法总则立法中替老百姓发音,并被采纳,我很高兴。民法总则草案中有我的声音啊!”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南李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海涛代表激动地说。去年12月,他受邀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并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提出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三审稿新增了‘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我认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建议删去‘重大过失’,希望通过立法保障,引导更多人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美德。”范海涛说。
“‘监护’章节中有我的建议,我的声音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得以体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闹店法庭庭长朱正栩代表也很激动。她说,从去年6月到今年1月,她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基层代表,参加过有关民法总则草案的四次座谈会。
“当时,民法总则草案尚未进行一审,我作为9名全国人大代表之一,受邀参加讨论会。我结合自己在人民法庭遇到的问题,就‘监护’章节提出了修改意见。”朱正栩说,她时常碰到这样的案例: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在损害他人权益时,亲属都不愿承担监护责任。
朱正栩说,根据现行规定,需要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但现实中,居委会、村委会通常拒绝指定监护人,这直接造成案件缺少被告。对于“没监护人的人”,民法通则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现实中,村委会和居委会并不具备监护能力,人员、经费都很紧张。因此,她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由民政部门承担起监护责任。
朱正栩的这些建议,被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采纳,草案规定,监护人缺位时,民政部门将承担监护责任。草案还规定,法院也可以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和平民百姓的声音,也一定会更加尊重民意,更符合实际操作需要。”朱正栩说。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省农科院小麦研究所所长、小麦国家实验室主任许为钢代表,在去年的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提出多条建议。
“制定民法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在审议时格外用心。作为民法总则立法进程中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我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许为钢说,他提出的一条建议已被民法总则草案吸纳。草案一审稿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他建议在“应该遵守法律”后面增加“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去掉。(记者 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