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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以民为先理念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03月13日 10:49:49

    “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举。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事,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中央决策、落实人民意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必将在党和国家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民法总则制定工作,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詹夏来深感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要把法律草案审议好,把代表职责履行好。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代表们以饱满的热情、强烈的责任感,对草案进行审议,一致认为草案质量很高,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很强,务实又管用。

    “目前民法典的总则篇已经从初审稿进行到了三审稿,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说,草案增加了民政部门监护职责强化等条款,说明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承担“兜底”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从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的监护责任,既是对其扮演好管理者兼服务者角色的督促,也是我国逐步完善政府承担公共责任的尝试。

    “看了草案感到令人振奋!”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翠凤认为,草案表现出法治理念的进步,体现了以民为先、为民立法的理念。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少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

    会上,代表们还就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耿学梅关注到草案中关于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至6周岁的内容。她认为,6周岁年龄段的儿童独立判断的能力很弱,易受他人引导或因某种短期情感的状况而影响行为的选择,且下调年龄标准缺乏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的支持。从10周岁调到6周岁,幅度过大,从严谨审慎的角度出发,建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8周岁为宜。

    草案明确了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三种情形。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李红认为,这三种情形都是监护人已经对被监护人发生侵害行为,还需要对监护人本身资格作出一些前置限制,不能等到侵害行为已经发生才终止。因此建议增加两种情形,一是有暴力犯罪刑满释放不足三年的;二是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未戒绝的。同时建议恢复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前面,增加“逐步”二字。

    此外,还有倪永培、余林等13名代表就归口知识产权管理、延长诉讼时效、胎儿利益保护等进行建言献策。

    “总体来看,草案突出了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蕴含着深厚的中华优秀文化,体现了扎根中国社会土壤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蕴含中华优秀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二是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立足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实践需要指引立法方向。三是彰显了强烈的时代精神。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五大发展理念,适应信息时代要求,是比较成熟的。”詹夏来说。(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责任编辑: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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