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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代表认为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草案最大亮点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03月11日 10:16:48

    最近几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最大热点。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全程参与了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工作。3月8日,苏泽林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谈及此次草案的亮点,苏泽林认为最大的亮点就是实现了多项制度创新,其中包括八个方面。

    亮点一:公序良俗成“硬法”

    草案作出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规定。

    “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苏泽林说,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虽然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具有遵守“公序良俗”的含义,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写出来,更没有赋予其强制义务的功能。

    “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这就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苏泽林说。

    亮点二:节约资源为基本要求

    草案第八条明确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我们要为子孙后代留下‘金山银山’,也要留下‘绿水青山’。”苏泽林认为,鞭挞浪费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扼制“杀鸡取卵”的发展方式,可以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草案的这一内容十分必要。

    亮点三:新增胎儿利益保护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于这一规定,苏泽林评价说,民法总则拟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亮点四: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此次草案对未成年人权益规定了特殊保护的条款。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等。

    对于这些规定,苏泽林予以高度评价,他认为此次草案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民事权利提供特殊保护,这在世界上也是超前的、领先的。

    亮点五:创新监护人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增加了遗属指定监护和协议确定监护两种方式,并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这是对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苏泽林介绍说,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法定监护和相关组织、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加上我国城乡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和“老龄化”的到来,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多样化的需求也逐渐显现出来。草案此次对于监护制度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创新,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亮点六:创新法人制度

    苏泽林认为,此次草案对法人制度的创新尤为值得一提。

    现行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草案一审稿中,以是否盈利为标准,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法人分类成为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苏泽林说,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草案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亮点七:扩展民事权利

    为了使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草案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

    苏泽林分析说,其中最有特色的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这类权利的保护留下了制度发展空间;三是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摒弃了原来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使用不同的保护表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四是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苏泽林特别解释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重要性。“实践中,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可能要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当这些责任都涉及到财产时,比如既要罚款,又要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时,往往拥有公权力的前两种责任抢先执行,导致民事责任落空。为了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实现,草案创制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在以上三种责任同时存在,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八:自愿紧急救助免责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人们大胆做好事做善事,草案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救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该条还规定,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非一般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非一般损失)时,承担适当责任(非全部责任),也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

    “这是对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有益行为的法律保护。值得肯定。”苏泽林说。(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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