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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的终端是强大基层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03月10日 15:26:36

    全国两会正在审议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第四稿,在监护制度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不仅明确了撤销监护人制度,而且还设定了临时监护人制度,同时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增加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条款。

    我们知道,当前,一些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父母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频繁发生。2013年,江苏省南京市一位母亲将两名幼童锁在家里,长时间不闻不问,导致两个孩子死亡。2015年,贵州省毕节市4名留守儿童,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集体服农药死亡。这些令人震惊的极端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必须从法律上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让那些不尽责的父母付出代价。

    为此,民法总则草案对虐待未成年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父母,作出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规定。而且规定,“法院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监护人之前,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立法原则,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高度赞扬。但是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要想使民法总则草案设计完美的监护制度不落空,不成为纸面上的福利,就必须做大做强基层。也就是说,在父母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又没有其他人可以监护的情况下,必须由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兜底,不能让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再次回到不合格的父母身边。

    近年来,随着基层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也开始逐渐壮大。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工青妇组织等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同时,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比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他们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加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也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基层的不断强大并不意味着已经到了可以满足当前社会治理全部需要的程度。事实上,国家治理对基层的期待越来越高,不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担子要压在基层,而且现在的很多立法也开始明确把责任指向基层。两会正在审议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监护制度是如此,正在制定中的社区矫正法也是如此。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职能部门肯定是主力,因为那些轻刑犯和缓刑犯要被放到社区来矫正,必须由基层负责管理。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工作主要由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社工来做。这实际上给基层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消化。

    所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力量还很薄弱,还远远满足不了千头万绪的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更大程度地把力量向基层倾斜,进一步调整设置机构、盘活用好资源、最大限度地激发基层的活力,不仅是治理的需要,也是确保我们各项好的法律制度最终能够落地的需要。

    万丈高楼平地起,没有基层基础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两会上,应该更多听取基层代表委员们的建议和意见,为他们分忧解难,为他们加油鼓劲,因为他们才是我们国家真正的脊梁。(秦 平)

责任编辑: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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