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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举行记者会

民法总则草案有四方面创新和发展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3月10日 09:00:27

    

    图为记者在提问。记者 杨晋峰 摄

    法制日报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张荣顺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民法总则草案主要有四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本报记者在记者会上首个提问:“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路是什么?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张荣顺说,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民法总则草案是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总结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深入研究民事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起草出来的。

    张荣顺说,草案有一些创新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几个方面: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了所有条文之中。有一些规定看起来是比较直观的,比如草案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有一些规定可能不那么直观,比如草案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第二,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草案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其中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此外,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草案还延长了诉讼时效,把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第三,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第一类民事主体原来在民法通则里是“公民(自然人)”,这次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第二类是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类是非法人组织,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对于我们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作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作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它们的法人地位问题。二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2016年6月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户,到12月个体工商户是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增加了将近400万户。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第四,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的,这次的民法总则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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