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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会议交流材料之四

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9月20日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对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必须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建设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在2015年9月召开的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张德江委员长专门就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作了深刻阐述,强调指出,立足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谋划长远积极壮大立法工作队伍。还特别指出,“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立法机构和人员建设,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立法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立法法修改以来,各地积极谋划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在省委、市委领导下,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各设区的市、自治州积极努力,统筹立法能力建设,以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为落实中央有关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督察任务,今年5月,法工委给各省、自治区发函,了解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设立情况,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为指导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情况(对个别未上报情况的地方,8月初又作了跟踪了解)。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1.设区的市、自治州依法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273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59个依法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占95%。其中,有65个是在立法法修改前设立的,有194个是在立法法修改后设立的。虽然这些设区的市过去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有的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职权,如河南的鹤壁是1984年设立的。未设立法制委的有14个,占5%,涉及5个省、自治区。

关于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多的有15人,为广东的佛山、江西的上饶、河南的商丘和周口;山东的烟台、黑龙江的佳木斯、浙江的金华、安徽的安庆、青海的海东人数也较多,有13人;也有的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但人员较少,个别地方目前只有1、2人。27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共有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1966人,其中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087人,占55%,主要从事过审判、检察、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党的政法、纪检以及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等法律工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有的为专职,有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还有的兼任法工委主任。

2.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273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43个设立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占89%,其中,有49个是在立法法修改前设立的,有194个是在立法法修改后设立的。有的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设立了法工委,如浙江的温州、山西的长治是1983年设立的。未设立法工委的30个,占11%,涉及6个省、自治区。其中,黑龙江的10个市的编制正在审批中,经批准后一并设立,云南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是由有关专委会承担立法工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是由民侨工委负责立法工作,还有一些市州正在筹建法工委。另外,海南的三沙未单独设立法工委,法制外事工作委员会挂靠在办公室。

关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最多的设4个,为河南的驻马店、江西的景德镇和九江、福建的莆田和龙岩、山西的长治,最少的设1个。各地法工委的内设机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办公室、法规处、备案审查处,有的称为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法规三处,还有的称为综合科、法规科、备案审查科。景德镇、九江、莆田、龙岩4个市都设有立法研究中心或地方立法研究室,为事业编制。

关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人员配备,最多的有12人,为河南的驻马店,少的目前只有1人。法工委主任有的由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兼任,也有的由法制委主任兼任。27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共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1133人,其中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719人,占64%,主要从事过审判、检察、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党的政法、纪检以及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等法律工作。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最高学历为博士。法工委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通过人大内部调剂或招录、选调,少部分是借调,还有的行政编制不够以事业编制补,也有一些市的立法工作人员还在选调招录中。

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机构建设的情况

为推进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一些省、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能力建设,经编委批复,增加了法工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关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多的有15人,如湖北、新疆;最少的有6人,如云南。27个省、自治区共有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258人,其中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71人,占66%。

关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4—5个,最多的设6个,为山西、黑龙江、福建、山东、广东;最少的2个,为辽宁省。有的省新增设机构,专门负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和立法指导工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新增事业编制5个,用于立法研究。福建的6个内设机构中有涉台法律研究中心,为参公事业单位,编制10个。另外,山东省在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副厅级,现有7人;辽宁省在法制委员会下设法规一处、法规二处。西藏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未设法工委的省级人大,在法制委下设办公室和备案审查处。

关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人员配备,有的省有专门编制,有的在机关统编中。编制最多的为福建省34个,其中包括有10个事业编;编制最少的为辽宁省9个。法工委现实有人数,最多的为湖北省28人,最少的为辽宁省9人(法制委还另有5名工作人员)。河北、山东两省增加了法工委副主任职数1个。27个省、自治区共有法工委工作人员520人,其中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337人,占65%。

附件:

表一: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法制委和法工委的情况

表二:设区的市、自治州法制委和法工委人员情况

表三: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建设情况

(备注:三个附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

附件: 

表一: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法制委和法工委的情况 

省、自治区

新赋予

立法权的市州数量

已设立

法制委

的数量

未设立

法制委

的数量

已设立

法工委

的数量

未设立

法工委

的数量

河  北

8

8

 

8

 

山  西

9

9

 

9

 

内蒙古

7

7

 

7

 

辽  宁

9

9

 

9

 

吉  林

7

7

 

7

 

黑龙江

10

9

1

 

10

江  苏

9

9

 

9

 

浙  江

9

9

 

9

 

安  徽

14

14

 

14

 

福  建

7

7

 

7

 

江  西

10

10

 

10

 

山  东

14

14

 

14

 

河  南

15

15

 

15

 

湖  北

12

12

 

12

 

湖  南

13

13

 

13

 

广  东

17

17

 

17

 

广  西

13

13

 

13

 

海  南

2

2

 

2

 

四  川

20

20

 

20

 

贵  州

8

8

 

8

 

云  南

15

14

1

13

2

西  藏

4

3

1

 

4

陕  西

9

9

 

9

 

甘  肃

13

8

5

11

2

宁  夏

4

4

 

4

 

青  海

7

7

 

1

6

新  疆

8

2

6

2

6

总  数

273

259

14

243

30

表二:设区的市、自治州法制委和法工委人员情况 

省、自治区

新赋予

立法权的

市州数量

法制委

人  数

法律工作

经历人数

法工委

编  制

现实有

人  数

法律工作

经历人数

河  北

8

70

41

43

37

7

山  西

9

38

27

58

52

45

内蒙古

7

54

24

57

34

20

辽  宁

9

72

30

72

49

30

吉  林

7

56

17

43

30

21

黑龙江

10

71

0

0

0

0

江  苏

9

78

59

63

49

30

浙  江

9

78

37

53

46

44

安  徽

14

114

55

45

49

29

福  建

7

58

24

58

40

20

江  西

10

96

64

84

42

27

山  东

14

88

44

60

55

34

河  南

15

140

93

113

104

45

湖  北

12

95

57

66

52

28

湖  南

13

94

53

95

78

45

广  东

17

160

87

116

116

76

广  西

13

78

60

58

36

26

海  南

2

12

4

3

6

4

四  川

20

133

111

107

87

79

贵  州

8

54

33

32

21

18

云  南

15

91

54

58

44

28

西  藏

4

5

2

0

0

0

陕  西

9

69

44

45

38

27

甘  肃

13

76

25

58

42

15

宁  夏

4

34

17

10

10

7

青  海

7

34

10

0

3

2

新  疆

8

18

15

17

13

12

总  计

273

1966

1087

1414

1133

719

表三: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建设情况

省、自治区

法制委

人数

法律工作

经历人数

法工委

编  制

现实有

人  数

法律工作经历人数

内  设

机构数

河  北

12

10

28

23

8

5

山  西

8

3

内部调剂

23

16

6

内蒙古

7

5

20

16

12

5

辽  宁

7

7

9

9

8

2

(拟增1个处,法制委另设有2个处)

吉  林

10

3

17

17

17

4

黑龙江

10

9

29

21

14

6

江  苏

9

3

内部调剂

21

11

5

浙  江

8

6

25

23

6

5

(办公厅下还设信息中心,事业)

安  徽

7

4

内部调剂

21

14

5

福  建

10

6

34

(包括10个事业编制)

27

25

6

(含涉台法律研究中心)

江  西

13

11

29

18

18

5

山  东

9

5

内部调剂

22

13

6

河  南

7

6

21

21

21

4

(拟增2处)

湖  北

15

11

28

28

6

4

湖  南

11

7

21

21

12

5

广  东

11

6

30

21

19

6

广  西

8

8

内部调剂

18

16

5

海  南

13

5

17

17

9

4

四  川

7

4

21

22

(含法工委领导)

4

5

贵  州

7

7

内部调剂

15

4

4

云  南

6

6

20

26

(领导不占编)

26

5

西  藏

10

8

无法工委

 

 

法制委下设

2处室,10人

陕  西

10

4

内部调剂

15

12

5

甘  肃

7

1

25

23

14

3

宁  夏

10

6

无统编

12

4

3

青  海

11

11

14

14

12

3

新  疆

15

9

20

16

16

5

总  数

258

171

408

520

337

 

 

 

责任编辑: 吴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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