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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立法法,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9月18日

    作为规制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自2000年公布实施后就在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遵循立法活动自身规律,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深切期盼,2015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首次修改。

    此次修法总结了立法法实施以来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把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对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紧扣“以良法助改革、以良法促发展、以良法行善治、以良法得民心”主题,厦门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学习领会新立法法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总结和提炼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原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实践经验,不断推进自身立法工作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为厦门经济特区各项改革发展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 厦门市在立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一) 抓方向,坚持党的领导

    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更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把立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是立法工作讲政治的集中表现,更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立法法总则第三条对坚持党的领导作了明确要求。

    我市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已形成一套制度规范,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是坚持立法选项请示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都会形成专门报告,就规划和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项目、落实方案等,向市委作专题汇报,提请市委研究,对于市委提出的指导意见逐项研究落实,从而在立法选项上保证市委的要求能够全面落到实处。二是坚持立法重大问题市委统筹协调制度。立法是对经济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体制的变革和利益的调整,会面临一系列阻力和重大分歧,在立法重大问题上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保证方向、凝聚共识。因此,我们在基层卫生服务条例、商事登记条例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具体制定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都主动向市委专项报告听取市委意见,在市委的重视和支持下,问题均获得妥善解决,立法得以顺利推进。三是坚持自觉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将市委的重大决策转变为法律规范。市委对经济社会领导的重要方式是做出政治决策,人大立法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市委的政治决策转化为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根据国务院批复厦门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一区三中心”建设任务,我们制定了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等法规。2014年初,市委提出建设“美丽厦门”战略部署,对厦门的城市发展目标、发展战略进行了总体设计,市人大会专门通过《关于动员全市为全面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而努力奋斗的决议》,根据新情况发展以及战略规划提升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又于2016年6月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美丽厦门战略规划(2016)〉的决议》。四是坚持党组例会报告研究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注重贯彻市委的意图和主张,切实发挥在人大机关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党组例会研究制度,对法规涉及的重大立法决策、重要立法举措、立法进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和争议,均经党组研究讨论。

    (二) 抓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犹如“鸟之两翼”和“车之两轮”,是辩证统一的。在当前,我们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立法的功能逐渐从注重总结实践、提炼经验转变为重视引领、增强前瞻。新立法法增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表述,还规定“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就是强调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推动改革发展,努力做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协调同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我市坚持把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关键性任务来抓,立法工作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和服务改革发展,注重通过立法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把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我们注意把握“三个着手点”,一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的需要;二是围绕当前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三是积极回应改革决策的需要,在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时,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制定法规作为改革依据,在现有法规成为改革的制度障碍时,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进行有效应对。

    厦门是全国28个“多规合一”试点城市之一,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将“多规合一”这项先行先试的改革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和提升。首先,法规回答了什么是“多规合一”,即为了解决各种规划横向、纵向并行与交错的问题,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统筹发展,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进而,法规又回答了“多规合一”能做什么,即解决空间规划冲突、构建空间治理体系、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规模、保护生态资源环境、改革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实现城市发展合力、协调、集约、高效。在此基础上,法规将“多规合一”的体制概括为统筹协调全市规划的“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一个平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一张表”受理、保障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管理的“一套机制”等改革创新制度加以规定,从而为改革进行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为地方推动“多规合一”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有成效”的实例,为探索有特色的城市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立足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的现实背景,回应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的利益需求,我市甫一开始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就探索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首次完整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理念、组织体系,并对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对协商、调解等程序作全面规范,有针对性设计了法律调控和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和诉讼外调解的联动、协调和衔接机制,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适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15年初,我们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对当时我市现行有效的94部法规中的125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梳理,提出需要修改和废止的项目清单并制定分批清理方案。2016初,首批清理就对3部设区的市法规和2部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有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了废止。同时期,及时回应供给侧改革等重大改革决策的急切需要,我们还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有关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的内容进行修改,主动应对经济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同步跟进,2015年3月,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对象屿保税区条例、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外资企业和台资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进行了调整实施,改为备案管理,同时要求有关地方性法规与福建自贸总体方案、厦门片区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实施,为自贸区在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先行先试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 抓主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新立法法也明确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写入,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阶段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

    我市十分注重在立法全过程中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第一,注重选项主导。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围绕大局,落实中央和地方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立项论证和立法选项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对各方诉求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第二,注重起草主导。部门起草机制因“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立法行政化”倾向备受诟病,因此,我们更加注重把握对起草工作的主动权,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草案起草制度,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关系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由人大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或直接起草,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动性;二是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人大工作机构牵头,政府部门参加,成立专门起草班子进行起草;三是将一些理论性、专业性强的法规委托专家学者、科研机构起草;四是多版本起草,组织不同的立法小组分别起草相同项目的法规草案,最终择优采用或取长补短。不管采取上述何种方式起草法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都会适时、适度介入,充分发挥主导和指导作用。例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中采用人大自主起草、各部门有序参与方式,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中采用委托专家起草、专委会全程跟进方式,在自贸区建设立法中采用立法伊始就共商立法思路并派员全程参加等方式。第三,注重立法决策主导。发挥人大的组织协调作用,在立法重要内容的决策上发挥主导作用,直面棘手的、利益冲突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从而破解立法难题、取得各方共识。采取方式包括,一是约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一起反复研究并进行协调,及时做好对策研究和沟通;二是向全国人大、省人大或者国家、省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三是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四是征求专家意见等。在燃气安全监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中,我们就成功运用与政府领导会商的方式解决部门职责划分以及人员经费配备等重要问题,在自贸区建设立法中我们也注意就立法重大难点问题及时、主动向省人大、全国人大做请示汇报。第四,注重审议进程主导。这是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审议要求,以工作程序规范形式对立法审议程序进行细致完善的规制,近年来创新使用的常委会法规解读、专家辅导、实地考察等方式,在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立法宗旨和条款设计本意,增强审议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提高法规的审议水平,从而提升立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五,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立法中的作用,不仅是立法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的制度要求,也有利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的要求,新立法法也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审议法律案、立法调研等活动中强调代表参与、代表意见听取等。我市始终坚持,要积极引导代表在立法中发挥主体作用,例如,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专门致函征求全体代表意见,在具体法规起草、审议过程中邀请代表参加各项调研、座谈、听证、论证活动。我们还高度重视代表立法议案办理,凡是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的议案都一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具体方式有三种,一是将立法案的相关内容直接引入正式项目的某个章节,例如,“关于中山路商圈保护的议案”有关内容被吸纳进了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作专章保护;二是将立法案列入年度调研项目,以2014年为例,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议案”、“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厦门经济特区诚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的议案”、“关于推动我市家庭旅馆立法的议案”均列入年度制定法规计划进行调研;三是直接将立法案列入常委会正式审议项目,由代表作提案人,并由领衔代表在常委会上作草案说明。此外,我们还注重在立法协商、法规宣传等方面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四) 抓重点,着力突出重点领域立法

    四中全会、国家“十三五”规划都提出要求,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对于地方立法来说,我们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维度出发,聚焦“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聚焦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我市在抓重点领域方面立法的具体做法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一是在鼓励创新发展方面,出台《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支持高新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完善人才政策、金融政策、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推动高新区发展成为海西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支持示范区创新法定机构的管理机制和独立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鼓励开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创新业务,鼓励建设良好法治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改革创新。近年来我们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商事登记条例、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都在鼓励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二是在推动协调发展方面,在快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我们在教育、科学、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方面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在这一方面,我市立法也积极作为,进行了学校用地保护、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市场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基层卫生服务等方面立法,为推动本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提供制度性支持。三是在狠抓绿色发展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我们站在“五位一体”的高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一综合性法规,对涉及生态文明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最为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划定生态控制线、实施最严格问责等方面打造了一个极具厦门特色的绿色立法范本。多年来,我们还进行了水资源保护、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筼筜湖区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立法,坚持不断提升绿色立法的系统化、精细化水平。四是在促进开放发展方面,我市以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实施为契机,适应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需要,积极对标国际投资贸易准则,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人大立法也主动对接,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促进办法中,对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化、产业升级和对接“一带一路”战略、法治环境的有关内容分别予以专章规定。此外,我们还有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象屿保税区条例等法规,努力展现一个充满生机、活力、规范、有序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良好形象。五是在加强共享发展方面,立法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注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筑牢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秉持这一共享理念,我市先后对法律援助、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燃气安全监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等领域进行一系列立法,在加强民生改善、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方面有效发挥了立法的保障作用。

    (五) 抓制度,不断提升立法规范化水平

    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到专门委员会立法听证试行办法;从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审议方式的若干意见到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制定法规规定到立法条例,再到立法条例的修改,我市人大不断推进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探索,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系列规范有效的立法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是健全常委会会议审议机制。出台规范性文件,就常委会安排法规审议时长、会议主持方式、发言记录整理、询问交流答复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扬民主。二是进一步组织和整合力量,发挥专业机构和立法专家的参谋作用。建立常委会立法顾问制度,通过书面及当面咨询等方式扩大立法顾问参与我市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形式多样的法规起草和课题研究方法,主动与高校、科研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专家学者对接,与高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加强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实现立法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三是大力推动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会和立法听证会的制度,坚持公民旁听制度,丰富法规草案的报纸网络征求意见形式,研究双向互动的建议意见研究机制,努力使立法工作汇聚民智、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四是健全立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并通过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六) 抓创新,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

    探索立法活动发展规律,改进、创新立法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是立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也是增强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升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创新更是经济特区立法的精髓。我市积极探索通过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一是推进立法选项评估。在编制立法规划或者计划时,对特定立法项目的立法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时机进行预评估,从而对受评项目可否立项以及何时启动立法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安排。在制定2015年度立法计划时,城市综合管理和历史风貌保护这两个建议项目备受关注,通过会同部门外出调研以及草案论证等方式对其开展立法选项评估,着重就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时机做深入研究。最终,历史风貌保护条例顺利“上马”,纳入常委会2015年正式立法项目,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尽管部门立法积极性非常高,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经评定在可行性方面仍有较大不足而被要求继续研究。二是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法规可操作性、适应性等进行检测,对法规质量做出综合评估,及时找差补漏,提高立法针对性、有效性。近两年,我们先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环保条例等法规项目的立法后评估,前者是自主评估,后者则委托了高校课题组进行。通过评估,我们深入检查执法情况和效果,从而有效推动依法行政,也为下一步法规的立改废释等相关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完善草案解读。我们在部分法规项目的审议中进行草案解读工作,由法规起草单位、政府法制部门相关人员就相关立法背景、指导思想、立法思路和主要条款及问题进行汇报和说明,服务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相关问题的了解,提高法规审议效率和质量。四是推广专家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辅导。针对问题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立法项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立法顾问进行专题授课,就法规涉及重大理论和立法实例进行讲解辅导,达到释疑解惑的效果。五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重点抓住法规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关键问题进行审议。对不成熟或者争议、分歧较多的法规草案,灵活安排审议议程和审次,不急于交付表决,或者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先行单独表决,或者等达成共识后再启动表决程序,有个别还搁置满两年而终止审议。六是创新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方式。以老字号品牌保护立法为开端,通过代表议案直接启动常委会立法程序这一创新工作模式,为今后代表议案与立法程序的直接对接作了探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人大代表为主体的地方立法工作模式。实践证明,上述新做法新举措收效显著,完善了我市现有立法工作机制。

    (七) 抓素质,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张德江委员长就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作了重要讲话和部署,地方人大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从实际情况看,存在的主要困难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或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数比例偏低;立法工作机构不健全、人手紧张、立法人才缺乏以及经验不足等。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进行统筹,一是依法设立作为统一审议机构的法制委员会和作为立法工作班子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并配备必要人员,法制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法律专业人员;二是抓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步提高立法能力;三是统筹考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部门法制力量建设;四是综合研究本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我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人才队伍的充实和立法工作机构的完善,第一,增加常委会以及法制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组成人员数量。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常委会专门增加2名立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委会委员,而法制委组成人员中有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高校法学教授、律师等专业背景的更是超过半数,对于保证常委会审议和法制委统一审议专业性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第二,加强立法工作班子力量。乘着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东风,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的直接关心支持下,我市在原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上又加挂设立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目前,根据工作需要,法制委与法工委下设秘书处和备案审查处,包括主任、副主任在内的全委编制达到11人,全部拥有法学学位,大部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三,注重人才队伍素质提升。一方面,加强与高校的战略合作,通过学术交流以及人才交流,提升工作班子成员法学理论水平;另一方面,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的人才交流,提升立法工作班子成员对实务工作认识水平。为做好自贸区建设立法有关工作,增强对自贸区建设实际工作的认识,法制委派员到自贸区挂职一年,直接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其他政策研究工作,这一创新做法取得良好效果。此外,常委会还十分注重立法经费的保障。每年都由法制委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以及立法工作开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由市财政给予充分保障。

    二、 厦门市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体会

    “见出以知入,观往而知来”,回顾我市贯彻实施立法法以来的经验做法,对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具有启发意义。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做到“立良法,为善治”,我们有七个方面的体会。

    一是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全面、正确的领会理解、掌握运用好党的方针政策,把对人民负责与对党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开展立法决策与落实党的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谋划立法工作,保证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及时报请党委批准,在法规审议中,凡是涉及到重大立法决策和举措、重大分歧和争论议题、重要法规条文取舍安排等,都经常委会党组研究讨论决定,并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的各个环节。

    二是立法引领改革、架构顶层设计,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关键任务。在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啃的都是“硬骨头”的现阶段,我们面临的都是体制机制的破与立、利益格局的调整、重大制度的顶层设计等深刻变动,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地方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用法规确定改革路径、规范改革措施、推动改革进程、肯定改革成果,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走的更扎实更稳固。

    三是注重组织协调、坚持人大主导,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抓手。立法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程序复杂、利益焦点集中、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地方人大必须勇于担当作为,在法规选项、起草和审议等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特别是针对立法中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和矛盾分歧,积极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让立法成为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

    四是始终围绕大局、高度关注民生,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目标定位。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适应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坚持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让人民群众从立法中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是立足特区实际、不断开拓创新,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特色要求。自觉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立足地方实际,用好两个“立法权”。在特区立法方面,更加突出先行先试,突出地方特色、对台特色,特别是在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发挥特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窗口”示范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更多先行性的解决方案,也为国家立法提供有益借鉴,这是特区的使命,也是特区立法的使命。

    六是完善工作程序、坚持科学民主,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路径。自觉探寻立法的客观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立法经验。始终坚持科学立法,完善法规项目立项、调查研究、起草、公开征集意见、协调沟通、审议、表决、公布实施、立法后评估等工作程序,不断规范立法工作,使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始终坚持民主立法,扩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使制定的法规汇民意、集民智、接地气。

    七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组织保障。“为政之要,莫先用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要有一批法治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立法人员,特别是还要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地方立法专业人才队伍。通过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组织调研、法规解读、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能力;通过人才引进、培训进修、挂职锻炼、考察学习、交流任职等形式,提高立法专业人才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增强地方立法能力的应然做法。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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