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身建设 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组织保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不断提高法制委、法工委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适应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的法治工作队伍,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是我省近几年开展立法工作的重点。
一、注重思想政治建设,确保立法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按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我们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原文、悟原理,把握核心要义。尤其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道路、法治价值、法治建设、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任务的重要论述,坚持用“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等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引领和指导立法工作。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增进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增进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增进对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认识和理解,使立法工作始终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认真学习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把握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步伐节奏,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立法宗旨。为使学习取得实效,健全了法制委、法工委学习制度,把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发挥好法制委、法工委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法制委主任委员加强指导,法工委主任担任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采用讲党课、面对面交流、主题研讨等形式,严格落实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各项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强的党支部和法治工作队伍。坚持用理论学习成果指导立法实践,找出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认真加以整改和弥补。用立法实践巩固学习成果,找出学习中的漏项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通过几年来的学习,法制委、法工委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得到加强,视野更加开阔,立法工作思路更加清晰,为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理顺法制委与法工委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能。在立法法、立法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借鉴云南、上海等地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委和法工委的工作关系。制定了《关于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常委会党组文件下发。按此意见,法制委主任委员主持法制委工作,指导法工委工作。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兼法工委主任主持法工委工作,在法制委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法制委日常工作。法制委有关副主任委员和法工委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相关处室,有关立法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焦点、难点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制委主任委员和法工委主任汇报。六个立法业务处室,既是法工委的工作机构,也是法制委的办事机构,同时为两委工作提供立法服务。建立了法制委和法工委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两委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法制委主任委员或法工委主任向常委会领导请示报告工作中重要问题,除特殊情况外,要事前沟通协商或事后通报。这个文件的出台,既解决了两委工作信息沟通不畅问题,增强了立法工作协同意识,同时也便于集合智慧,发挥群体优势解决立法难题,形成了立法审议机构和立法综合服务机构联手助推立法工作、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新格局。
三、调配人员,充实和加强立法工作力量。在省委支持下,增配了法工委领导职数,充实了立法业务处室人员。这些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专业毕业,或者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经验。采用互帮互助、以老带新的方法,使新加入的人员较快的适应了立法工作,融入到立法工作中。充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增加了编制和人员,从机关内部调配法律专业人员到备案审查室,开展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统一归口到备案审查室,集中开展审查工作。从立法任务分配和安排上,基本满足了立法业务需求,客观上保证了立法质量。同时开展以拓宽立法接触面、提高业务能力为目的的轮岗活动。借助立法工作岗位的调配,激发了各处室之间的立法工作活力,丰富了立法业务知识,同时又造成了一定的工作压力,督促和驱使立法工作人员不断学习,增长本领,逐步适应不同领域的立法工作,提高了法制委、法工委整体立法业务水准。
四、充分发挥集体议事能力,不断提高法规案审议和服务质量。把向常委会领导汇报立法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法制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汇报上会法规议题,对组成人员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作重点汇报。主任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工作)作专项汇报,听取常委会党组书记提出的意见。发挥好法制委、法工委领导在立法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亲自拿项目,全程参与调研和指导。法制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法工委有关处室将有关审议报告和法规草案文稿发送全体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方便组成人员提前了解情况,做好有关审议准备工作。同时对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作出详细解释和答复,特别是对法规草案主要修改部分、重大调整内容和创设条款作重点解释说明。法制委会会议召开时,充分尊重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能够采纳的,都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作出说明,力求形成一致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会议后,对常委会会议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意见并做好反馈。发挥好不驻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作用,邀请其参与立法调研和考察论证工作。充分发挥法工委主任办公会作用。拟提交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都经过法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在讨论时,既听取相关处室的工作汇报,又要求其他处室对包括条款内容、结构体系、立法技术等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的前提下,站在不同视角从不同层面审视和观察法规文稿,就立法中的难点和疑点研究、商讨、争论,为拟提交审议的法规文稿共同把关。这些做法,锻炼了立法工作队伍,拓展了法制委、法工委集体议事的触角和领域,是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方法,起到了共同助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五、加强立法培训,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法学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先后在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两期立法工作培训班,法制委、法工委全员参加培训工作,丰富了知识视野,完善和更新了法律知识结构和理论储备,提高了立法队伍专业化水平。通过培训,增进了两委立法工作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认识和理解,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如何应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任务、新问题,也有了新的领悟和思考。今年下半年,将在上海复旦大学继续举办立法培训班,把立法培训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手段,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同时还考虑到,立法工作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自己的事情,更不仅仅是法制委、法工委自己的事情。把着眼点放在黑龙江整体立法队伍的建设上,邀请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同志参加立法培训。着眼于设区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工作,邀请市(地)人大的同志参加学习培训,逐步提高立法业务水平。还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加强立法工作沟通交流。我省首批批准的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后,抽调了6名同志到法制委、法工委跟班学习。这种方式,可以比较直接的进行立法工作交流,方便就近听取市级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加强法制委、法工委立法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加强外脑支持,打造立法专业队伍与立法辅助队伍建设双引擎。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组建了黑龙江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这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智库,既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立法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不仅把立法实务工作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结合起来,而且扩大了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外延领域,增强了立法队伍解决立法难题的能力,提高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参与度。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从人员组成、行业分布、专业领域方面,务求“少、精、专”。对地方立法经常涉及的领域和行业,加大人员选择比重,突出代表性。健全了立法咨询服务办法,完善了绩效管理考核体制。自专家库建立以来,每一件法规草案都召开立法论证会,能够采纳的专家意见都写入草案。下一步将调整和扩大专家库规模,吸引更多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打造适应我省立法工作的立法辅助队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4个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和6个市、县人大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基层人大立法一线的前沿作用。在总结立法联系点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计划再新增10个立法联系点,拓展联系点覆盖范围,引导更多人关心和参与立法。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参考评估结论,作出立法决策。委托省内高校和法学研究所起草法规草案和开展法规清理工作。这两项外委工作,拓宽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渠道,推动了立法机关与科研校所的交流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携手开展立法工作的目的。
通过近年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了立法质量,促进了立法创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20余件法规草案,都顺利获得通过。其中城市清除冰雪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耕地保护条例、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产生了积极影响。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中,涉事各方对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分歧较大,委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聘请不同院校的专家组成专家论证组,对司法鉴定备案管理的具体范围等问题进行评估。法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论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争议双方最终对备案范围达成一致。这是我省乃至全国首次开展立法第三方评估,取得了初步成效。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签订委托协议,将规范行政许可条例草案作为委托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同步起草的法规草案进行参照比对。行政许可目录公开等内容,政府方面采用了委托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将我省现行有效的206件地方性法规和34件法规性决议、决定,委托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集中开展清理。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库作用,将专家的有关意见写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中。今后,我们将继续搞好自身建设,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可靠的组织和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