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大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实践与探索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随着新修改的《立法法》的深入贯彻与实施,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地方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新路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法制保障。
一、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邯郸市委于2014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在立法工作中,邯郸市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市全过程,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我们坚持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案,都要以人大党组名义报请市委研究审定,再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还根据市委建议,适时调整立法计划。去年,市委提出关于制定《邯郸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促进条例》的建议后,我们及时增加立法项目,制定了一件实用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市禁用实心粘土砖,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遵循。
实践证明,在立法过程中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充分地发挥地方人大的主导作用,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立法活动,立法质量越能得到保障。
二、谋立项,适应发展需要
地方立法资源有限,不可能所有项目都进入立法程序。科学选择立法项目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步。要坚持立法先行,就必须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上、放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并对那些影响发展改革的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从而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实现改革、发展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地方发展的有效性、影响力和稳定性。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准确把握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全市发展改革大局,强化人大主导,突出民意导向,精选立法项目。在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时,着力使立法项目与党委中心工作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吻合,与人民群众期待相契合,瞄准重点项目,集中立法资源,准确、客观地反映当前邯郸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基本覆盖了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例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美丽乡村建设重大决策,对村庄规划与建设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将《邯郸市村庄规划与建设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针对我市城市公共交通面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行业管理难度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还不相适应等难题,拟通过制定《邯郸市城市公交条例》,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公共交通规划和建设,规范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突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公共交通扶持保障,明确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发展方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紧扣“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等主题,拟对《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和调研。我们还把修改《邯郸市文物保护条例》列入调研项目,力争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街区村落的保护进行规范,对重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民居、古庙、祠堂、桥梁、石板路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进行细化。
实践证明,全面深化改革越深入,全市越需要通过精准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
三、建制度,保障立法公开
立法是阳光下的事业。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用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决策,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努力奋斗、不懈追求的事业。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得到表达和关注, 并经过必要且合法的程序, 最终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为了充分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养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采取多种途径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建立了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立项之初,在市人大网站和《邯郸日报》上发布公告,号召群众对立法规划和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把公众参与的起点前移到立法的源头;起草阶段,向相关单位、县(市、区)人大发函征求法规修改的建议,请他们为地方性法规共同点穴把脉;审议之前,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立法顾问和行政相对人列席发表意见,发挥专家学者的“外脑”作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在立法中的话语权;审批之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立法的目的和法规的主要内容,提出贯彻执行法规的要求,为条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基础。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邯郸市人大的立法过程已经逐步成为凝聚各方共识、引导社会舆论、接受公众监督、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程度越高,表达诉求越充分,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质量也就越高,执行起来就越管用有效。
四、接地气,突出可操作性
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法规,即使立法的出发点很好,条文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当前地方立法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认为,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实用性。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法规质量就是法规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地域性,在法规内容上更贴近人民群众,必须针对具体问题设计关键条款,在务实管用上下功夫。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可操作性,既是地方立法需要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
在选择立法体例时我们不片面追求体例的完整,也不照抄照搬上位法,而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集中力量研究推敲关键条款。为了解决城市“雨季看海”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集中安排6个条款,从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设置不同主体的义务,明确承担排涝通道功能的河、湖、渠不同时期的水位高程控制要求,助推海绵城市建设,试图为城市构建立体式防内涝保障体系。为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障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制定了《邯郸市居住证条例》,详细列举了居住证办理条件中关于“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和连续就读”所包含的各种情形,细化了申请登记“中心城区常住户口”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17项权益、服务和便利,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拥护。条例“上接天线,下接地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立法质量。
实践证明,地方性法规针对性越强,规定得越具体、越周密,质量就越高,就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法规的实施效果也就越好。
五、重协调,坚持全程领跑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这是对新时期人大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要求地方人大不断更新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真正使立法过程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实施全程“领跑”。实践中,我们通过建立立法联席会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政府起草部门、政府法制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等各管一段的“接力式”工作模式,形成了由上述部门共同组成的“长跑队”,在不同阶段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领跑”。在立项阶段,法工委积极当好“引导员”,向公众明确今年的立法方向、立法重心,并认真进行调研论证,重点解决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的问题,合理布局立法力量;在起草阶段,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提前介入,努力当好“调度员”,与起草者一起研究法规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督促协调加快立法进度,并认真审核关键条款,切实防止权力寻租;在审议阶段,常委会认真当好“决策员”,区分审次重点,把握关键条款,严守立法底线,主要解决法律法规草案主要规定什么内容、规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通过全程“领跑”,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为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实践证明,地方人大“领跑”程度越高,对立法工作主动权的把握就越牢,执法机关自身的利益驱动就会得到较好地抑制,法规质量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