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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三处修改来自广西代表

浏览字号: 来源: 广西日报 2016年3月15日

    广西日报北京专电   “广西代表对慈善法修改作出了重要贡献,至少有三处实质性修改来自广西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告诉记者,“这表明,广西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3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这部法律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舆论多冠以“诈捐”“作秀”“失信”的恶名,草案也作了相关处理规定,支持受益人依法追索、强制执行。

    “但这样对捐赠人‘逼捐’,可能导致误伤,产生新的不公平。”钦州市委书记肖莺子、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敏等代表提出一个问题:假如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怎么办?

    法律委员会接受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如果出现上述不可抗拒的意外情况,“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草案对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规定了地域限制。平南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护士长卢奇能等代表则认为,设置地域限制不利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慈善组织跨地域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建议适当放宽限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把人民的意愿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全国人大代表的责任与使命。”忻城县马泗乡马泗村党委委员李欣蓉代表说。

    此外,广西代表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规定过死,建议灵活规定”的建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也予以采纳。

    “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尊重和发挥了人大代表的立法主体作用。”李连宁说。(魏恒 董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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