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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慈善法时代”仍需更多关注

——访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政协网  2016年03月03日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一些重要修改内容引发社会高度关注。”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就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问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学术界希望我国首部慈善基本法律达到的三个要求,即解决目前我国慈善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战略高度、整体上为其他立法留有余地,草案基本上都已实现。

    “慈善法的出台可能会是个慈善行业重新洗牌的好机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建立新的秩序形式,给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能保持慈善的开放和多元化。”在他看来,作为“开门立法”的表率,本次草案“上两会”,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和里程碑式的意义。

    王名委员说,慈善法“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更倾向于从原来的入口管理转变为过程监管。“但与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同样需要紧锣密鼓地制定或修改。”

    如草案中规定,设立慈善组织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按照草案的定义,“慈善活动除了扶贫、济困、救灾,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发展的事业,以及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一窝蜂的登记显然并不可取。”王名委员提出,慈善组织如何进入统一直接登记尚需明确界定,同时要建立适合于慈善组织的统一登记体制和与之相对应的过渡体制。

    作为一部慈善基本法,草案专设一章规定了促进措施,其中有三个条款规定了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应该更加明确。”王名委员表示,税法并没有把慈善组织的认定以及免税资质衔接好。比如是否依据慈善法一旦认定了“慈善组织”,就当然成为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里所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非营利性机构”?慈善法实施以后,目前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针对免税组织资格的认定,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是不是还用现有名单认定的机制?还是自动和慈善法衔接?“这些问题都要在草案下一步考虑。”王名委员说。

    “税收优惠政策要落实,还要开一个口子,即政府购买服务。”王名委员告诉记者,当前很多慈善组织的收入中,政府购买服务占的比重很大。如果要收税,这就意味着“政府左手掏钱给了社会组织,右手把钱又拿回来了”。为此,他呼吁政府购买服务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议草案单独讨论优惠税制相关规定。

    草案中明确规定信托主体必须是慈善组织。如何稳步推进慈善信托?对此,王名委员提出,信托属于金融业务,并非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做。

    “慈善组织开展信托活动需要有一定的资质和专业的能力。建议最好在金融活动相对活跃的领域,或由具有专业金融团队的机构来参与慈善信托,分层次、分领域、分地区开展试点,而非所有基金会一股脑蜂拥而上。”

    他还提出对公益信托入口要有一个把关:“信托监管机构是谁?相关监管机构怎么介入?除了民政部,最好能让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

    监管队伍建设也是王名委员特别提到的一点,在他看来,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要求有一定的执法能力和相应的专业团队。与此同时,有效的举报与受理机制也非常重要。

    “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有可能在总体上提出一个新的框架。我觉得这是大家对慈善法的主要期待。”王名委员坦言,“后慈善法时代”仍需更多关注,慈善法颁布后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尽快地启动调整。如体制的修订、政策的调整、新制度的建构等等。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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