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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6日

  一、立法的必要性

  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已从不足百部稳定到6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近300亿元,今年前9个月票房已突破330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电影产业2014年总体规模达到650亿元,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有效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领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产业之一。未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潜力巨大,但与其他电影强国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电影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审批和制约因素较多,阻碍了产业发展,影响了社会力量进入电影产业领域的积极性,亟须在制度层面适度松绑。二是电影市场秩序还要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影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电影产业尚处于成长阶段,基础还比较薄弱,有必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大对电影产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四是维护文化安全还需更加重视。当前抵御腐朽文化侵蚀、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有必要完善电影内容监管制度与措施,进一步发挥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原广电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多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及专家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有关地方调研,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591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在工作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思路: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促进作用。培育、规范市场秩序,坚持放管并举,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社会力量从事电影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电影产业扶持力度。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种扶持措施,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保障文化安全。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确保文化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业发展。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同时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一是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三是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二)规范产业发展和电影市场秩序。

  一是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二是电影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要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四是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五是要求电影院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六是从事电影院放映和流动放映的,要保障电影放映质量,放映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七是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三)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电影产业发展水平。

  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一是政府应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二是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为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五是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维护文化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是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规定电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禁止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二是禁止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禁止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禁止从事过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参与合作摄制电影;三是规定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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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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