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方立法成为法治建设的“助推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9月6日至7日在广东出席第21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并在佛山市就地方人大工作进行调研。张德江表示,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9月8日 人民日报)
执政兴国,重在法治;富民兴邦,重在法治。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建设则是实践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日益深入人心,国家政治和社会建设呈现出新常态,新的历史起点上,尤须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而地方立法正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地广物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省份,一些地方之间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也存在不小差异。更何况,国家立法也不可能延伸到地方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各地依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有效解决本地事务。正是基于对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的升华,党中央依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无疑,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就是为了补充国家立法,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地方的实施,进而提高地方法治建设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
法治蓝图已经绘就,地方立法正在扬帆起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求愈发强烈,对于这些地方而言,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用好被赋予的立法权,让科学民主的地方立法成为法治建设的“助推器”。
要突出务实,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良法才能善治”,法律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那么,地方立法如何才能做到有效管用?关键是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要调整立法思路,遵循“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立法原则,更加重视与民生相关的社会领域相关立法;要完善立法程序,由单一部门起草为主向联合起草、开门立法转变,更加重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注重法治实践,坚持以需立法、以用立法,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及民意表达机制,立足解决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的实际问题,做到统筹兼顾,确保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有效性。
要兼顾创新,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体现本地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是地方行使立法权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要坚决避免“模仿式”立法,绝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国家和外地立法。那么,如何才能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良法?关键是要做到立法理念上的创新。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重点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体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的热点问题,着眼现在、规划未来,让立法工作在具备针对性、预见性、超前性的同时兼具本地特色,切实解决本地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矛盾,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不断提高依法治市的水平。 (文/顾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