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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浏览字号: 来源: 羊城晚报 2015-09-09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丽娜、通讯员任宣报道:8日,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完成了两天的全部议程后圆满闭幕。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乔晓阳在闭幕会上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会议小结并高度肯定广东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及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郑淑娜出席会议。闭幕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主持。

为期两天的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聚集了从全国人大到各省市人大的立法工作者和精英,在研讨中,他们最关心的话题就是立法法实施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问题——

省级人大要帮助地方人大依法立法

在新立法法实施后,地方立法的主体大幅度增加,除了原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特区、较大市等80个主体外,立法法又赋予其他237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享有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总共达到了351个。而这些新增加的立法主体,基本上都是“新手上路”,没有多少立法经验,立法能力还在形成的过程中。

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乔晓阳特别强调,在普遍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开始阶段,就要及时强调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三大立法原则。特别是“不抵触”,要树立依法立法的理念,不违背宪法原则的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省一级人大要帮助地方人大在立法中‘扣好第一个扣子’。”

乔晓阳要求,对于国家立法尚未涉及的领域以及部分刑事、民事等方面的专属立法事项,地方不能出台法规或实施细则,不能涉及。

原有地方立法要避免“旧瓶装新酒”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江通,在研讨时被分在第六组,这里有来自全国21个城市的立法工作者,大家就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提出了一些共性的问题:“我们希望尽快明确设区的市的立法范围。”地方立法工作者普遍认为,目前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被限定在三个方面——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这样略显“狭窄”的范围设定,令地方感觉“伸展”不开。“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重点,也是城市立法的重点,不应该排除在城市立法之外。由于设区的市的立法范围不明确,各省对此的标准也不统一,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对相关规定出台解释或说明。”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发言中表示,城乡建设与管理到底包括哪些事项,他认为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水电气、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建设,也包括对市容市政的管理,和对城乡人员组织的管理。

由于在新立法法实施前,如广州、深圳、珠海等特区或较大市,已经拥有了地方立法权,而且权限远超目前规定的三大立法范围,在新立法法实施后,这些“超范围”法规该怎么办?李适时表示,对于较大市已制定的法规,如果超出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如因为上位法修改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不得再增加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防止出现“旧瓶装新酒”的现象。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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