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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地方立法建设是中国城市发展的需要

浏览字号: 来源: 张家界在线 2015年09月09日

    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9月7日至8日在广州举行,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佛山、东莞等广东第一批9市已在今年5月底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并拟于9月底确定第二批、明年初确定第三批。(中国新闻网 2015年9月9日)

    去年,立法法实施十四年来首次修改,授权设区城市享受地方立法权。这是国家根据中国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并从完善授权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要因地制宜。省人大授权设区的市进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根据地方城市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加强进行立法管理,根据各市的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因此,省人大常委会要对此谨慎进行,坚持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既争取尽早使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又能实事求是地考虑各市的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情况,决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进一步以校地合作等方式,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立立法学专业学科,形成从本科到博士的立法学人才系统培养,完善地方立法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的通道,探索建立地方立法机构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三是省人大要加强监管。按照“标准不能降低、底线不能突破,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监管机构的力量,增加必要编制,加强对授权市地方立法的指导和监管。要明确授权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时间,对于立法能力达不到要求、立法质量得不到保障的地方,暂不确定其行使地方立法权。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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