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立法

科学立法 突出特色 促进自治州和谐繁荣稳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9月24日

一、自治州基本概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地处云南西部祖国西南边陲,是全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州。全州辖11县1市,国土面积2.95万平方公里,有白、汉、彝、回等13个世居民族,总人口357万,少数民族人口约占50%,其中白族人口占三分之一。全州2013年GDP832亿元,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75亿元。自治州自1956年11月21日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州经济快速发展、民族团结和睦,社会和谐进步,繁荣稳定。

大理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大理在唐、宋时期先后建立“南诏国”和“大理国”地方政权,历时 500多年,被誉为“亚洲文化十字路口的古都”、“多元文化与自然和谐共荣的典范”, 大理人民在包容接纳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大气明礼、崇尚礼仪”的民族性格。

大理风光秀丽气候宜人。大理地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主要地带,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最佳中国魅力城市、苍山国家地质公园、中国十佳旅游休闲城市、中国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最中国文化名城等桂冠于一身。这里有高原明珠——洱海、云岭奇秀——苍山、佛教圣地——鸡足山、道教名山——巍宝山、石窟瑰宝——石宝山,是旅游休闲居住的理想之地。大理年平均降水量约1000毫米,年日照时数平均2345小时,年平均气温为15摄氏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如春,气候宜人。

大理交通便利区位优越。大理是滇缅公路、滇藏公路交汇地,古为“蜀身毒道”和“茶马古道”的重要中转站,现为云南省规划建设的滇西中心城市、区域交通枢纽和滇西物流中心,形成了铁路、高等级公路、航空结合,辐射滇西周边的立体交通网,西北进达川藏和印度,西南通达缅甸、老挝、越南等国,自古以来是面向西南的交通枢纽。

二、自治州民族立法主要情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成立于1956年11月22日,民族立法工作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11月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此后又制定了14件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废止)。自治州隶属的巍山、漾濞和南涧三个自治县也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件,另有1件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全州27件民族立法条例(见附件)及1件法变通规定,充分体现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大多数单行条例均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近十年来制定,内容涉及社会管理、民族团结、自然和人文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条例为民族自治地方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州的民族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立法宗旨,紧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的进程,从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出发,依照“坚持管用、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及“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着力强化民族立法、严格依法立法,稳妥、有序开展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服务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关键阶段,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我州基本形成了体现自治州民族特点的以自治条例为主体,单行条例为骨架,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民族法规体系,为推进自治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三、条例实施成效显著

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性、补充性、先行性立法,是民族地方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配套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细化,具有民族地方实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配套作用。民族立法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核心保障功能,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州的民族立法在自治州的发展进步中发挥了法制保障的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社会管理、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结合国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优惠和扶持,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两强一堡”建设部署,以及我州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文化建设要求,从自治州的实际出发,积极发挥本地自然地理、自然资源、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以及优越的区位、良好的生态、适宜的气候,将适合民族地区情况、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民族立法的层面,制定为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如《自治州旅游条例》、《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漾濞县核桃产业发展条例》及个三个县的《林业管理条例》等。这些突出和确定自治地方着力加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单行条例的制定,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是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社会进步。 大理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又是西南边疆横断山区,虽然历史文化淳厚,但同全国少数民族地方的情况一样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紧紧结合国家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推进民族立法工作,在民族经济保护、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政策扶持,给予少数民族发展许多特殊的支持和帮助,加速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例如,在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立法中,对于上述各方面的政策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州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共同发展进步。

三是保护历史遗迹,促进文化繁荣。大理州是少数民族多元文化聚集传承之地,也是国家民族文化政策模范遵守执行的地方。在促进民族多元文化方面,自治州通过民族立法的形式,落实国家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各项文化事业的自治权,落实国家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自治州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全州先后制定《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州旅游条例》、《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漾濞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南涧县南涧跳菜承传与保护条例》等涉及历史文化、教育文化、旅游文化、民间传统文化、佛教道教文化、建筑文化等的民族文化立法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州民族教育蒸蒸日上,文化艺术绚丽多彩,卫生事业迅速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文化繁荣发展,民族事务工作在全国争先创优。

四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大理除了浓郁的民族历史文化,还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自然风光,“文献名邦”、“风花雪月”生动地演绎了大理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美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大理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大理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自然环境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发挥生态优势是大理全面发展的关键,进行生态环境的民族立法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始终作为我们民族立法的重点,我州先后制定施行《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州洱海河西保护条例》、《巍山县红河源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等,在正在实施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除了已经完成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外,还有新立《水资源保护条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真正做到了先行立法、重点立法、中心立法。随着自然生态民族立法的完善,政策决策措施的落实,我州以苍山洱海为核心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自然生态民族立法保护的认识与要求全面提升,依法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民族立法条例目录(共27件)

——州级15件

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2《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5《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2014年6月废止

6《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7《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

8《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9《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0《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1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12《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1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15《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县级12件

1《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红河源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5《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6《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7《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8《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核桃产业发展条例》

9《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0《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1《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2《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承传与保护条例》

——变通规定1件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责任编辑: 向航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