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几点做法和体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党的十八大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层面,明确提出了“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很好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根本问题。近年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精神,不断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意识,着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增强大局意识,确保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针对新形式下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常委会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切实把握地方立法的发展方向,积极更新和提升立法理念。
(一)增强大局意识,围绕中心、重点立法。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重点领域来开展立法,力求用法规制度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增强特色意识,立足市情立法。要立足于市情实际,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注重各方面制度的协调发展,努力使制定的法规更符合我市深化改革的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用得好。
(三)增强问题意识,用问题引领立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层面的,及时启动立法,适时调整、规范和引导,使各项改革于法有据,避免盲目试错,降低改革成本,分担改革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为改革决策提供强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
(四)树立体系意识,维护法制统一。尊重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无论是先行先试,还是制度创新,都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化水平
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程序和制度,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我市人大常委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本着缺什么补充什么的原则,相继规范了立法工作相关程序,建立健全了立法工作的相关制度。在法规立项方面:制定了法规立项办法,明确了法规立项标准和条件,坚持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的原则。在法规案审议方面:制定了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工作流程,对立法全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制定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办法、授权条款设定规定,修改了听证办法,以保证法规案审议的质量。在法律、法规监督方面:制定了法规评估办法、执法检查规定、规章备案审查办法,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此外,还制定了立法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总的看,整个立法工作,从调研到立项,从审议到检查监督,直至立法经费的管理,程序和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广泛发扬民主,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坚持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广泛发扬民主,常委会坚持实施“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畅通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使立法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意愿。
(一)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团”作用。本届常委会聘请了18位立法顾问,建立了181人的地方立法专家库,与吉林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这是常委会首度与教学科研单位深度合作,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建立了新平台;制定了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和聘请起草法规草案的规定,委托吉林大学起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聘请立法顾问和专家参与起草了养犬管理规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聘请吉林体育学院对制定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活动,真正发挥了立法的参谋助手和“外脑”作用,提高了地方立法专业化水平和立法决策的科学化程度。
(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微博、微信,让网友在线参与立法活动,让网友参与问卷调查、投票评论,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对地方立法参与的广泛性,加深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程度。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在立法工作中,我们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组建专业代表小组,在立法过程中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论证,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安排专人及时整理、汇总,作为重要问题研究。我们还不断创新代表参与立法形式,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在分组审议时设立代表组,对法规草案进行讨论,法制委员会审议报告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都给予回应。在法规草案听取代表的意见方面,今年做了一个尝试,为了更广泛的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在常委会一审后,提请人代会进行了讨论,使法规更加符合长春实际。此外,还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为平台,充分听取各代表团、代表小组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不断提高了立法的民主化程度。
(四)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全市15个街道(乡镇)建立了立法联系点,使基层群众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贡献立法智慧。下一步,将总结立法联系点半年来的工作,完善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拓展联系点范围,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立法联系点。把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扩展到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屯,使法规的核心条款充分体现民意。引导鼓励广大民众多提立法意见建议,逐步树立关心立法工作就是关心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
四、突出地方特色,积极回应社会亲切
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鲜明特征,是地方立法生命力之所在,如果没有本地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常委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既坚持规范立法,又突出特色立法,从长春的实际出发,注重在反映我市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上下功夫,力求法规简洁明了、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注重民生立法。坚持把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加大民生立法比重,努力从法规层面推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在制定公园条例时,针对公园建设不够均衡的问题,规定了市民不管居住在市区何处,出行500米之内就必须看到公园绿地,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车辆擅自进出公园的问题,规定了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针对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制定了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此外,为了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彰显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几年来,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倡导全社会尊重特殊群体,关注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在实施性立法上,不求法规体例完整。在制定精神卫生条例时,政府提出的草案多达五十多条。常委会在审议中认为,这件项目属于实施性立法,应当着力在细化和补充国家相关法上下功夫,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立什么,不能搞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为此,将草案中重复上位法的内容予以删除,依法细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方面的工作职责,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的规定,这些都是我市精神卫生管理工作中急需规范的事项。出台的法规既精练,又有针对性。
(三)注重管用有效。力求所设立的法规条款符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实施中有实用性。比如,我市因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根据这些情况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时规范了社会行为,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