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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立法思想的实践与思考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9月24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贯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辩证唯物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重大思想,全面阐述了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确立了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深刻认识立法工作要把握好的若干重大关系

习总书记在关系立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中,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深刻阐述了立法工作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是我们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党与法的关系。习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就党与法的关系作了深刻阐述。他强调,第一,能不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与法关系的要害问题。他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第二,要坚持党领导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第三,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证党的领导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习总书记关于党与法关系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和改善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内涵和要求。

(二)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去年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总书记以史为鉴,针对在改革与法治问题上存在的“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和“法律有适当的滞后性,很难引领改革”等认识误区,阐明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思想。具体说,第一,要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第二,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第三,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三)人大主导和各方参与的关系。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具体说,一是要加大人大自主立法力度。“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二是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三是要扩大公众参与。“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立足实际与学习借鉴的关系。习总书记强调,“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这就是说,立法要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现阶段我国最大国情就是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如果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其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动乱;深刻阐述了立法的基本要义,就是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习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要学习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二、福建省贯彻习总书记立法思想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以习总书记立法思想为重要指导,坚持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去谋划、去践行、去推进。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我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推动和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意图,牢牢把握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探索和实践立法过程中党委研究决定重大立法事项的做法,努力推动党领导地方立法各项机制措施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一是坚持立法规划制定调整向省委汇报制度。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是开展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实现立法总布局、把握立法方向的一项重要制度。我省从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均在任期届始之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并报省委研究同意后,以省委名义印发执行。这一做法,一方面进一步征求了党委对五年立法工作总布局的意见,吸收了党委提出的重要立法项目的建议,确保我省立法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另一方面通过党委对全局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和保障了立法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立法规划,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打开了局面。

二是坚持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向省委汇报制度。我省在推进立法工作中,需要党委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都及时报送省委研究作出决定。立法法修改后,我省有七个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市委的支持,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省市两级党委的积极支持下,七个设区的市均已经省编委批准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核定编制、配备人员。有两个设区的市人大已成立法制委,其他五个设区的市人大也正在积极筹备设立法制委,准备提请明年初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第一批立法项目的选题立项,迈好地方立法的第一步。考虑到七个设区的市立法需求迫切,均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能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今年七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了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时间。

三是坚持制定重要立法项目向省委汇报制度。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立法项目的制定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向省委报告制度。监督法实施办法在法规审议通过前,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立法的指导思想、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法规通过后的贯彻实施,专题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了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为这部法规的顺利通过以及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坚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

我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深入分析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对立法的需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结合起来,使立法适应改革,为改革服务。

一是紧扣改革任务,加强统筹谋划。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我省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涵盖了湿地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海岸带开发保护条例、闽江流域水文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立法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平潭对台先行先试,省人大常委会及时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并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列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审议项目。今年4月,国务院批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了保证中央这一重要战略布局有序推进、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省人大常委会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积极做好我省自贸区条例立法的理论研究、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是抓好立法中的关键性改革制度设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平潭开放开发中遇到的管理体制不顺、区县关系不明等体制机制性障碍,确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管理实验区开放开发。2014年,通过了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决定及工作规定,明确实验区人大工委的职责,促进国家和我省赋予实验区有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实验区在两岸交流合作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带有普惠性的“单独两孩”新政落地,将法治的红利及时释放给人民群众。

三是为先行先试和改革试验拓宽制度空间。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跟进,相应暂停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为自贸区改革试验提供法制保障。在《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就本省地方性法规在平潭的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相应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备案。此外,我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等方式,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别立法权。

(三)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我省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立法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

一是紧紧抓住法规立项的主导权。我们坚持立法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立法计划确定前的“选项论证”制度,把好选项关,确保把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明确、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关切、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今年是立法改革年,立法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为了保证改革发展急需的法规及时出台,我们对今年立法计划进行中期调整,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群众有感的立法项目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增加到立法计划中。我们还对今年立法计划审议时间做了安排,细化审议时间节点和各方责任,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实施。同时,我们也启动五年立法规划的调整工作,规定凡需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完成或启动的立法项目,要求一般应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每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规划作出具体安排,变被动“等米下锅”为主动“选米下锅”。

二是紧紧把握立法过程的主导权。省人大常委会不但主持起草了一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注重在法规审议阶段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比如,在修改《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原草案拟调整的5505公顷保护区予以保留,妥善处理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今年,我们还与省政府法制办一起将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出台的163件地方性法规,委托高校开展全面评估清理,通过评估清理,对法规进行“全面体检”,增强地方立法的适应性和可执行性。同时,我们注重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立法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形成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工作整体合力。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要求,建立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根据代表自身关注点、职业专长等因素,选择立法项目与代表对接,征求代表意见。每一次立法调研都邀请代表深度参与。我们还注重专家和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去年成立了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积极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最近,我们在全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强基层群众在立法中的话语权,使地方立法更接地气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坚持福建特色立法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一个基本标准。这些年,我省地方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福建特色。

一是加强涉台立法。因应闽台特殊而紧密的联系,福建的涉台立法起步早,数量多,很多方面开创了先河。近年来,福建涉台立法从以经贸立法为主轴向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立法并重转变,更加关注台胞在闽就业、求学、居住等社会事务,在不超越立法权限范围的前提下,也涉及到台湾同胞的政治、经济性权益。如《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台湾同胞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可以参加选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这一法规还首次将台湾同胞投资者享受居民待遇的投资领域扩展到除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也属全国首例。福建涉台立法中注重把台湾的法律元素中成熟规定和作法引进来,形成台湾同胞熟悉的法律环境,以增进两岸同胞认同与互信,促进两岸一家亲。如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引进了台湾职业教育管理模式。正在起草的《志愿者服务条例》参考了台湾志愿者服务管理模式,借鉴台湾社团组织在教育、医疗、文化、公益等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的有益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同时也促进闽台在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涉台立法的政策性、敏感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福建涉台地方立法从起草、调研、论证到修改各个环节都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走访台商、台企,上门听取台商对制定有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台商的意愿和立法需求。在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过程中,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利用赴台湾参访机会当面征求台湾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这在大陆地方立法历史上属首次。目前,我们也在探索加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台湾地区及有关县市议会的交流,积极探索两岸合作立法的空间、方式和适用。

二是加强生态保护立法。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是福建靓丽的“名片”和宝贵财富,也是重要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生态环境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是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发力气的建设”。福建省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重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制度设计走在全国前列。比如,决定规定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时,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多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用科学指标测评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以此推动福建考核“指挥棒”越来越绿,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2011年12月、2012年1月,习近平同志对我省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两次作出重要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将“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护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长汀经验吸纳进立法,为巩固和发挥我省的特色优势提供了保障。

三、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立法思想的几点思考

(一)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工作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利益焦点集中,社会广泛关注。要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必须完善现行立法体制,处理好坚持人大主导与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之间的关系。

第一,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我们的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要依靠党的领导。同时,党要重视和支持立法工作,确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将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有机结合起来,善于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主张变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不断总结和创新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立法问题向党委报告、党委提出重大立法建议、党委统筹协调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程序,通过党委主持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党委讨论通过五年立法规划等形式,推动立法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更紧密结合。

第二,要善于引导和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政府掌握大量的社会资源,统管一切经济社会活动。强大的行政权力对立法工作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无论是法规立项、起草,还是调研论证,政府及其部门在事实上占据着优势地位,掌握话语权。要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必须通过完善各项立法制度机制,明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统筹协调公私权力(利)的配置和多元利益的平衡,督促政府立法责任的落实,做到既要发挥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了解全面,实践性强、专业力量充足的优势,又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要建立健全人大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通过立法规则、计划的编制和督促落实,要求政府提的法规案应当与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加强相应组织协调。要加强和改进法规起草机制,改变部门起草法规的单一模式,积极探索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规草案的做法,并形成常态化制度。

第三,要完善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制度措施。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并不意味着人大一家包办和独揽立法全过程,而是通过人大主导,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公众参与立法不仅有助于弥补代议制民主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和不够准确的不足,提高立法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更有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保障法律规范被更好地遵守。要将健全立法机关和公众的沟通协商机制作为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重要抓手,丰富听取公众意见的形式,综合运用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传媒技术,拓宽立法公开渠道,引导和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要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分析研究、吸纳和反馈。改革听证会制度,引导听证会向低成本、易操作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凝聚社会共识、提供论证咨询的作用。用好用活用实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使之切实成为基层群众立法呼声的收集者、传递者。

(二)坚持以改革推进法治,以法治保障改革

改革创新意味着改弦易辙、革故鼎新,法治讲求规则程序,这二者似乎是一对矛盾。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对关系,始终是我们在立法实践中绕不开、躲不过的重大问题。今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这两部条例,社会各方面期待值很高。同时,在理论研究和实务层面也引发了不同观点的碰撞和思考:比如,自贸试验区刚刚起步,相关制度创新是否成功尚待实践检验,且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政策正在持续推出,现在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时机是否合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税收、海关、金融、外资、外贸等国家事权,从立法角度看,这些试点事项涉及国家“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地方立法能否有所作为?从全球范围看,自贸园区发展已有数百年历史,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探索,立法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这些不同观点的碰撞和思考,为我们做好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一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地方推进相结合。国务院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两个试(实)验区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是两个试(实)验区的顶层设计。但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都不是政策洼地,而是要在投资、贸易、金融、监管等领域继续探索新一轮更大力度的改革创新,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打造“制度高地”,在促进对外开放、深化两岸合作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此,试(实)验区的立法,不能简单地将“政策入法”,而是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使地方立法成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要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创制性、自主性的综合功能,通过实施性立法,对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总体规划和中央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规定作出实施性规定、细化性规定,把中央对试(实)验区的政策性要求转化落实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规定;通过创制性立法,将地方成熟的改革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对接台湾相关立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在建立扁平高效的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通过自主性立法,突出福建的对台特色,在促进闽台投资贸易便利、完善台胞权益保护、促进社会融合等方面积极探索,使地方立法成为对台先行先试的制度试验田。

二要坚持法律法规的“定”和改革的“变”相协调。为了保障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全国人大已经通过暂时调整实施的方式,暂停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四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但由于立法法对暂时调整实施法律,在操作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这一程序参照了法规制定的程序,经历的环节较多、耗时较长。从自贸试验区建设本身的需求来看,需要暂停实施的法规远不只这四部。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建立一种“短平快”的暂停实施程序,使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相关法律的需求能够及时得以实现。同时,自贸试验区建设还涉及到不少的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予以暂停实施,相关的程序也应当及时启动,并且要更快捷。由于今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实践中,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将会是常态化的需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所在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定领域和方面,灵活变通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立法权。

(三)统筹各方立法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立法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其供给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立法产品的供需矛盾对提高立法效益提出了客观要求,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战略部署已经十分明确,地方立法面临十分繁重的任务。因此,处理好全面推进各领域立法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关系也就显得至关重要。既要全面推进,积极统筹各方立法需求,又要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立足国情省情,遵循法治发展规律,确定重点领域立法项目和提高立法效益的机制措施。

首先,要统筹各方立法需求,兼顾不同阶层的利益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各项事业要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立法既要立足法治建设长远目标,又要重点推进阶段性法治任务;既不能搞立法平均主义,也不能“畸轻畸重”“厚此薄彼”。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要站位全局、谋划长远,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好提请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其次,要从实际出发确定重点领域立法项目。所谓的重点领域,是随着特定时期特殊地域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区域性和阶段性。因此,确定重点领域立法项目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避免立法跟风从众,坚持福建立法特色。对于关系重大改革决策、社会普遍关注、人民有感的立法项目要重点安排,及时提请审议。

(四)适应立法需求,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当前,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已经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是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重视引领、增强前瞻,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二是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对地方立法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特别是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的问题。适应这样的要求,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一要增强政治敏锐性。针对改革实践对法律法规提出的迫切需要,要反应灵敏,及时提出启动立法程序的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既要下好先手其,适充前瞻地研判趋势、探索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设防和引导,又要雕刻细活、出细活、出好活。二要创新工作方式。立法人要勇于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如果过于强调立法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肯定,忽视立法的前瞻性,就会使得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对现状的适就。三要提升专业素养。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准难以胜任。立法人要把学习作为自觉行动和生活方式,关注各个领域的重大发展趋势,为立法工作打牢专业功底,提升理论素养。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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